名稱 | 程序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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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 |
(一)新生兒首次申領者:家屬備齊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證(非本國人士則提供居留證或護照),至本組出生證明櫃檯核對開立。(註:外籍人士提供護照者,則另需提供戶籍謄本或在台結婚證明文件,以資核對婚姻關係) (二)申請補發者:家屬提供出生者及產婦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本組出生證明櫃檯辦理。(註:民國88年1月至90年12月間之出生證明書因未登載產婦配偶姓名,除提供出生者及產婦之身分證明外,需另提供產婦配偶之身分證明) |
20 |
英文出生證明書 |
備齊出生者及產婦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至本組出生證明櫃檯現場填寫申請書(需提供出生者、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英文名字) ,由本組承辦人員登打開立。(註:民國88年1月至90年12月間之出生證明因未登載產婦配偶姓名,除提供出生者及產婦之身分證明外,需另提供產婦配偶之身分證明) |
200 |
住院診斷證明書 | 住院期間需診斷證明書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逕至本組櫃台換發正式證明書。(第二份起費用50元) | 100 |
英文診斷證明書 | 住院期間需英文診斷證明書者,由醫師開立後,逕至本組櫃台換發正式證明書。 | 200 |
死亡證明書 |
一、直系親屬攜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病房領取死亡證明書謄本,至本組櫃台繳費辦理換發正式死亡證明書。 二、委由至親好友代辦,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至病房領取死亡證明書謄本,繳費後至本組櫃檯辦理換發。 |
中文20 英文200 |
外籍看護工申請書 | 申請人自備: 一、病症曁失能診斷證明書。 二、巴氏量表。 三、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四、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由醫師填寫計價後,病房代送本組3號專案窗口編號用印,郵寄各申請人所在地之長期照顧中心,後續審核 。 |
1000 |
勞保職業傷病申請書 | 勞工朋友「因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及上(下)班途中造成傷害。由服務單位出具勞保職業傷病申請書(一式二聯) ,至本組辦理職災醫療。可享受免交健保規定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天內普通膳食費用減半的優惠。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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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
一、醫師開具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兩聯)繳費後,住院病人可委託本組3號專案櫃台協助辦理。(健保審核後,可免交健保規定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病人逕自申請:由醫師開具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兩聯)繳費蓋章,攜身分證或健保卡 (六歲以下兒童健康手冊) ,逕至健保局現場申請。 三、郵寄或送審申請:台北巿公園路15-1號5樓(醫審分組) 電話:23486771 |
150 |
各項證明書之申請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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