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查驗規範 |
目 的 |
為使新購設備於決標後,律定廠商繳交必要之設備文件,以利日後操作、維修、簡易排障、保養、教育訓練之用。 |
範 圍 |
本院及分院採購醫療用途之醫療器材暨設備 |
依 據 |
3.1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規範」 3.2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計畫」 |
作業內容 |
4.1 權責單位: 4.1.1補給室:辦理採購作業及驗收作業。 4.1.2醫學工程部:負責醫療儀器設備採購履約階段之協辦,並依據本規範協助查驗設備之相關資料及收存,保固期間設備維修及保固之督辦。 4.1.2工務室:負責設備安裝時之土木建築、水、電、消防、電梯、空調、氣體等配合審查、履約廠商工程相關督辦及設施類竣工查驗。 4.1.3使用單位:負責該次採購的預算編列,決標後的履約管理包含到貨點驗、安裝、測試、教育訓練及保固執行等。 4.1.4履約廠商:應依本規範置備交貨醫療設備之相關查驗文件,供查驗。 4.2新購醫療設備查驗規範: 4.2.1 適用範圍:本院採購醫療用途之醫療器材暨設備。 4.2.2查驗規範內容如「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查驗規範」,及其附屬相關文件、表格規定。 4.3 文件查驗與保存: 4.3.1廠商所提交之文件內容應由醫學工程部轄管之承辦人負責查驗,如文件有不齊全或未依本規範規定製作,則應立即提出謬誤之處並責由廠商修正,待廠商修正後再予同意查驗結果。 4.3.2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員於接獲廠商通知文件查驗時,應與廠商協調查驗時間,並提醒廠商盡速完成文件查驗,以免延誤醫療設備採購驗收期程。 4.3.3廠商繳送之查驗文件如符合本規範規定,則醫學工程部負責之承辦人員應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文件繳驗清單」簽章,並將該表移送補給室,以便該室接續安排驗收相關事宜。 4.3.4廠商繳驗之設備相關查驗資料,應由該案負責之醫學工程部承辦人員將紙本資料部分移該單位助理(或相關)人員,辦理統一登錄並收存至醫學工程部文件庫房,電子檔部分則存放於指定電腦硬碟(或雲端儲存)妥慎管理。 |
附 件 |
5.1「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查驗規範」及其相關表格。 5.1.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5.1.4「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教育訓練課程紀錄表」(附件四) 5.1.5「新購醫療設備保固期間維護保養排程預定表」(附件五) 5.1.7「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文件繳驗清單」(附件七) 5.1.8「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查驗文件缺繳同意扣罰切結書」(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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