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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員因執行公務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或因執行公務與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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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acct
類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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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院人員因執行公務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或因執行公務與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6月22日輔計字第1100044712號函轉行政院110年6月21日院授主預字第1100009056A號函辦理。
二、本院人員因執行公務與COVID-19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如未能在原住所進行者,其前往居家隔離地點交通費得簽奉院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至每日居家隔離費用報支上限為2,400元,並簽奉院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上開每日居家隔離費用應扣除已獲地方政府補助部分,以避免重複;若係於原住所實施居家隔離者,則請自行負擔相關經費。
三、因執行公務確診為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由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需居家隔離費用之報支請依說明二辦理。
四、本處理原則訂定前,已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報支案件,得比照本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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