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由本院報支核銷之通信費(市話、行動電話),非以『臺北榮民總醫院』名義登記者不予核銷,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邇來本院部份單位報銷電信費用,仍發現其電話門號非以機關名義登記,與「臺北榮總院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要點」第三點(二).15.(4)電話(市話或手機)通訊使用費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辦理之規定有違(第三點明定各機關以機關名義登記之行動電話門號,其通信費由機關負擔)。 二、本院106.4.25北總計字第1060500075號書函「重申本院各項經費(含產官 學、臨床試驗、代收款…等)核銷之行動電話通信費非以機關名義登記不能核銷」在案(如附)請各單位務必依前開原則辦理。
最後更新:2021/12/06 14: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