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
|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 ||
| 1 | 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議事項,皆應公開招標,建請修正依採購法辦理,以符法令及效益 | |
| 2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可否直接由鄉鎮公所以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等逕撥 | |
| 對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 ||
| 1 | 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可否包括公司營利事業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事項且有無限制問題 | |
| 2 | 政府是否以受補助團體或私人所出具之領據,先行撥付,事後再將原始憑證送交鎮公所報支 | |
| 3 | 對民間團體之小額補(捐)助款,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可否由機關訂定內規或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無需按補助比例繳回 | |
| 4 | 縣政府是否可對未經立案之民間團體予以補助 | |
| 5 |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須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方式訂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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