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信箱」有關奉派赴美國出差前後分別參加訓練2週,差畢轉赴其他州參加訓練期間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是否可全額支給之解釋案例一則供參
Last Modified:2023/05/16 15: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