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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院各單位因辦理會議需要簽請供應餐點時,應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與結報,請查照。

主旨:重申本院各單位因辦理會議需要簽請供應餐點時,應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與結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計處112年4月7日通報辦理。
二、請各單位確依行政院函示,「為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出申請」,另有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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