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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九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九點附表: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 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班次座(艙)位之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生活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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