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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委員會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7月25日初訂

103年1月15日修訂

105年8月17日修訂

106年12月14日修訂

108年7月30日修訂

一、依據
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就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者,設置倫理委員會,以進行審查及監督之責。

二、本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委員由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三)、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代表人、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不得同時擔任倫理委員會委員。
(四)、本委員會設1位主任委員及1位執行祕書。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本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一位擔任,執行秘書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本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一位擔任。

三、開會及任期
(一)、本委員會例行性會務會議採半年定期開會之方式進行。
(二)、本委員會審查檢體申請案採電子審查方式(電子郵件)進行審核,臨時性會務會議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開會之方式進行。
(三)、每屆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功能
(一)、監督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運作。
(二)、維護參與者之權益。
(三)、確認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符合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之規定。
(四)、檢體申請案審查。
(五)、審核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各種標準作業流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遭受侵害情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規範、利益回饋辦法及參與者同意書之制定或修正。

五、教育訓練
(一)、委員每人每年教育訓練時數達3小時以上。
(二)、新進委員有職前訓練。

六、設置要點之修訂:
本設置要點之修訂內容需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後陳報院長核准後頒布。

                                                               

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委員姓名

性別

服務機關

職稱

專業領域

周幸生

(主任委員)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副院長

醫療

李玉嬋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教授

醫療

何兆美

醫療

劉宗榮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榮譽教授

社會公正人士

林明薇

(執行秘書)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教授

社會公正人士

陳美蓮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教授

社會公正人士

王世仁

臺北榮民總醫院

研究員

法律

邱慧洳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教授

法律

曾育裕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教授

法律

張淑英

社會工作人員

陳啟峰

高雄榮光堂

牧師

社會工作人員

沈弘德

臺北榮民總醫院特約

研究員

社會工作人員

梁恭豪

臺北榮民總醫院副

研究員

資通安全管理人員

連中岳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助理教授

資通安全管理人員

鍾翊方

國立陽明大學

教授

資通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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