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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

申請作業

  申 請 資 格:

  1.  凡本院編制內註1臨床部科之各醫事職類或研究人員
  2.  擔任執行中之院內或院外研究計畫主持人註2
  3.  計畫執行期限至少應餘三個月(含)以上 (以核定清單執行期限為依據)
  4.  具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學術論文
  5.  以在本院無其他研究室空間者優先分配

  申 請 時 間:

     原則上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惟配合計畫銜接作業,每年十二月份不受理申請案件。

     如有整批空間開放申請,會於臨床共同研究室網頁「最新消息」公告週知,並以公文信箱通告全院。

  申請資料:【請以「EFLOW行政表單E化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於系統上傳須檢附之各項資料】

  1. 空間借用申請暨核定通知書(表單編號MRE-DCR0001)
  2. 空間申請研究績效表
  3. 研究績效表所列計分之各項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內容載明主持人姓名及計畫執行期限)
  4. 申請人欲於研究室執行主要計畫之計畫書 (限為當年度/執行中,以資佐證申請類別供覈實分配)
  5. 申請人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論文清單(內含最新Impact Factor點數)

  核 定 原 則:

  1. 核定數量及使用時間:初次申請者均核給一個單位實驗桌,並依所提供之計畫執行年限核給對應之使用時間,如三年期新計畫即核定使用三年;多年期計畫尚餘一年執行期限即核定使用一年。惟基金會計畫至多一年為限。
  2. 增加申請原則:研究計畫總分4分(含)以上者,於初次分配滿六個月後得提出增加申請一單位,使用期限依增加申請資料另行核定,個人空間申請上限為二個單位實驗桌。
  3. 原則上凡通過之申請者會即時核給實驗桌空間;但若研究室空間不足,通過申請者則編列等候序號3依序遞補至核定等候期限截止。
  4. 經核定分配空間後,逾二個月仍未遷入使用且無正當理由者視同放棄,由管理單位收回使用權。研究室核定使用期限屆期前,使用人應檢附延續計畫之計畫書及核定清單,提出延續借用申請。無延續計畫者應於屆期二個月內淨空所有借用空間,與管理單位點交並完成線上空間繳回程序。
  5. 退休或離職之研究室使用人,須於退休/離職生效日起二個月內依規定歸還研究室。

  備 註:

  1. 本院編制內係指本院現職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契約人員,不含特約、借調或已退休人員。
  2. 研究計畫係指院內/院際計畫或國內公私立機構補助之院外計畫(但不含臨床試驗計畫、產學計畫、及其他無實驗實質之專案型、教學型、推廣型、或其他學科型計畫)。且身份限為擔任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不予採計。
  3. 列入等候序號者可先行辦理人員報到程序,並依規定完成新進測驗以使用臨共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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