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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會捐助章程

發佈日期:
發佈者:cst
類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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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本會捐助章程
訊息發佈:李新芝

 

第二條 本會成立的宗旨及目的,以推展策劃資助醫事、技術、行政、工程、營養及社工等醫院有關人

    員繼續教育、出國進修、參觀、訪問、開會與研究,並積極提供上述人員再教育的資訊、機會

    、場所、師資,以資助其費用為主,其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助參加醫學學術會議、參觀訪問、研究進修。

    二、資助醫學相關專題研究及臨床相關事務及其醫療等相關費用。

    三、資助相關醫學學術活動。

    四、資助上述人員培訓費用。

    五、資助各醫學會及大學院校與醫學有關之研究及教學計畫或辦理國內外學術交流研討等。     

第三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石牌路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

第四條 本會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捐助新台幣6,000萬元、台中榮民總

    醫院捐助新台幣4,000萬元、鄒故院長濟勳先生家屬捐助新台幣216萬830元,共計新台幣1億

    216萬830元整,為成立基金,本會運用其孳息為原則,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熱心醫學研究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3人,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台北、台中、高雄3家榮

    民總醫院院長、副院長、教學研究部主任為當然董事,共9人,且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為董事

    長。隨職務異動自動遞補,由繼任人擔任之,其餘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

    任。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另行遴聘繼任之,任期以屆滿原任期為止。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常務董事5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第七條 本會置監察人3人,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會計室主任為當然監察人隨職務異動自動遞補,由繼任

    人擔任之,另2人監察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並推選1位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關係)。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

    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任務與目標。

    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

    七、聘(解)任執行長及主辦會計人員。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之擬議。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舉行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

    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但每一董事以代

    表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及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董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十條 監察人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並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其職權:

    一、本會財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二、本會帳冊文件之審核事項。

    三、本會業務情形之查詢事項。

    四、本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得設執行長1人專司對外業務溝通協調、秘書組組長1人及幹事若干人,承辦執行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遴(選)聘之。其中執行長由董事1人兼任。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均為無薪給之義務職,秘書組組長及兼任幹事,由本會按月酌發津貼補助之。

第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90009290號函備查

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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