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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健康促進醫院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本院為落實世界衛生組織健康促進醫院精神,提昇病人、病人
    家屬、員工及社區民眾健康,達到整體性的健康促進目標,特
    設置「健康促進醫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任務
一、策劃及推動健康促進醫院之計畫。
二、督導及審議健康促進醫院之工作。
三、其他推展健康促進醫院之諮詢事項。

參、組織及職掌

一、主任委員: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其職掌如下:
     1.領導本會策劃、推動及督導有關健康促進醫院之計畫。
     2.主持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
  二、副主任委員:本會設副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指派之副院長
      擔任,其職掌如下:
     1.協助主任委員策劃、推動及督導有關健康促進醫院之工作
     2.出席本會會議,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主持本會、工作小組
       及相關會議。
  三、委員:本會設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任本院醫療及行政單位
      主管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其職掌如下:
      1.出席本會會議,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2.審議及表決本會會議報告及提案事項。
   四、本會下設秘書處,由醫務企管部綜理企劃及協調聯繫工作,執行秘書由該部主任擔任之,其下依任務分成若干工作小組,各組業務由相關部(室)負責推展並得指派專責人員一名擔任召集人,各職掌如下:
     (一)執行秘書:
      1.協助主任委員召開之會議、工作小組等會議。
      2.協助督導各項健康促進醫院工作進度,提報本會審議討論。
      3.主持本會業務會議。
      4.主持臨時性之工作(協調)會議。
     (二)工作小組召集人:視需要適時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列席本會會議,以目標及任務導向推動相關業務。
肆、每季或半年召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伍、本實施要點奉 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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