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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心得

醫療廢棄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心得

陽明大學實習醫學生 楊清越

前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依同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醫療廢棄物應如何處理,值得注意。  

 

經過

  衛生局於2014年11月7日傍晚查獲B食品公司(仙草)使用化工級石膏粉製作豆花,自2013去年起還回收使用「血液透析濃縮液空桶」盛裝仙草茶。案發之初,醫院否認並提供錯誤資料,誤導辦案,但環保局、衛生局於2014年11月10日聯合稽查,醫院方坦承有員工(櫃檯小姐)私下販售廢棄洗腎桶,經查A醫院自2011年8月起,在送交環保局核准備查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就漏未申報廢棄的洗腎液空桶,也沒有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櫃臺小姐於2012年8月起至2014年11月間,將廢棄洗腎液空桶接續販售不特定人。環保局除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開罰9萬元;然而甲係A醫院院長,乙為該院總務,皆應負責向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相關計畫。涉及申報不實部分,檢察官依此認定甲、乙二人共同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於2015年將二人提起公訴。最後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均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法院判決:(1)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2)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討論

  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 (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誰應負責: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櫃檯小姐:此案事業負責人認罪並承認受僱人並不知情,非故意犯法。食品業者:食品並未有直接證據受到污染或有害,食品業者無責任。洗腎液空桶:洗腎液空桶並未直接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抑或污染環境,沒有直接證據或直接相關,僅觀感上造成社會大眾反感,是以沒辦法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46條來規範此診所予以重罰。

  申報義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醫院有申報廢棄物義務者為醫院院長(甲),與醫院總務(乙)二人。另依刑法第11條:「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協商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8:「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三、應適用之法條。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罰鍰: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環保局兩度從醫院拿到錯誤資料,弄錯稽查方向,致使辦案牽拖,從2014年11月8日開始偵查至2014年11月10日醫院招認,共三日,從重處罰,連續處罰三萬元,共九萬元。

  洗腎液回收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和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界定可參照行政院環保署規範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標準當中有提到透析廢棄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此項泛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此案「血液透析濃縮液空桶」屬於透析前的用品,並不會接觸到病人體液或血液,並沒有感染風險,所以可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外腎臟病患腹膜透析之後,排出的透析液及使用過的藥水空袋也可以歸類為一般性廢棄物,詳細解釋如下:1.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所稱的「透析廢棄物」,是指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的廢棄物,至於腹膜透析所產生的廢棄物,則不屬於此類廢棄物。2.由於腹膜透析所產生的髒透析液成分與尿液相似,因此除非已知病患罹患傳染性疾病(如:愛滋病),否則一般洗腎病患的腹膜透析藥水空袋應為一般性醫療廢棄物混合物(D-2199),並非感染性廢棄物。3.至於居家病患則建議可將腹膜透析廢液直接倒入廁所馬桶,藥水空袋則併同生活垃圾清理即可。

 

心得:根據新聞前後的報導和最後的法院判決,可以看到醫院的表態和說詞不斷的變動,其中原委或問題人物到底是誰,似乎已不可考。但身為院長與總務,這事情讓我看到事必躬親的重要性,每月漏報的十桶腎液桶實在沒有詳細點算是看不出來的,所以公務章不可遭到濫用,需要嚴加把關。至於醫院誰和食品公司有私交是可以詳加調查找出問題人物的。事實上犯案動機也不明確,每月十桶一桶賣10元,這樣兩年間的販賣也只能獲利兩千多元,由此可以推斷食品公司為要降低成本向診所購買醫療用容器的動機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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