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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院臨床試驗電子病歷查閱系統平台2016/08/11起實施

發佈日期:
發佈者:新藥臨床試驗中心
類別:最新消息
點閱數:1580

衛生署於93年4月28日修正「醫療法」第六十九條明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爰依上開規定於94年11月24日發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辦法發布後,醫療機構製作電子病歷已有其法源。衛生署亦持續積極推動電子病歷相關工作。

本院在九十八年十二月,向台北市衛生局報備核准了開始施行電子病歷。

目前已經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報備實施項目包括影像報告、護理給藥紀錄、護理病程紀錄、住院藥囑、門診病歷單、病理檢驗部血液檢驗報告等;其他病歷種類陸續在進行中,所有病歷實施電子病歷是我們的最終目標。

 

本院臨床試驗電子病歷查閱系統平台已建置完成,並公告實施。(105.08.11)

 

適用對象:

一、臨床試驗電子病歷閱覽帳號申請之資格:所有臨床試驗相關工作人員(含院內及院外人員),如計畫主持人、研究護理師、研究助理、試驗監測人員、查核人員、資料處理員等,依本規定申請閱覽電子病歷者。

二、本院管理電子病歷閱覽之相關單位及人員。

 

臨床試驗電子病歷查閱系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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