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下,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
107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案宣導資料.pdf
最後更新:2018/03/26 1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