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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院所有人體研究案,計畫主持人必須收到「同意執行證明書」後,方可執行研究。

發佈日期:
發佈者: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
類別:最新消息
點閱數:568

主旨:本院所有人體研究案,計畫主持人必須收到「同意執行證明書」後,方可執行研究,請查照。

說明:  

  1. 為符合AAHRPP認證,實質達成保護受試者之目的,本院規定,院內所有人體研究案(Human Research)的計畫主持人,除需先取得IRB所發出的「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必須在收到本院核發的「同意執行證明書」後,始可執行研究。
  2. 依據106年4月27日「106年度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決議,自106年9月1日起,由院長授權給教研副院長(兼本中心主任),執行「同意執行證明書」之核發。
  3. 本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在核發「同意執行證明書」前,除需確認研究案已取得IRB核准,也需確認研究案是否已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若需要),以及委託廠商與本院簽屬之合約是否已完成(若有),以確保達成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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