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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新案(主持人資格限制)

請參照本會「計畫主持人資格」表。

(請參考本會網頁 > 文件下載 > 常用表單 > 新案 > 計畫主持人資格)

原則沒有身分限制,只要符合GCP時數要求即可。

(時數要求請參見本會送審核對清單,或本會網頁 > 常見問題 > 教育訓練 > 5. 請問GCP時數到底要多少? )

  • 離職(借調):如果手上還有研究案,請儘速結案已完成之案件,或以修正變更案變更尚須進行之案件計畫主持人。
  • 退休:如果手上還有研究案,請儘速結案已完成之案件,或以修正變更案變更尚須進行之案件計畫主持人。

承辦人會另將退休之人員移除【計畫主持人】之角色身分。

新案(申請書)

請確認〈9.計畫授權者〉及〈10.共同主持人〉中間有許多分頁可點選,如(計畫類別與設計、受試者資料、招募方式與知情同意程序…等),需要點擊進入分頁填寫。

回溯時間請填寫於申請書第〈34.〉項。第〈5〉項為此案件的預期試驗開始日期及預期試驗結束日期。

試驗執行期間(欲執行研究之時間)不等同於欲回溯病歷之區間,試驗執行期間為未來預計執行的時間。

例:欲回溯的病歷回溯區間為2000/1/1~2006/12/31之某類疾病病人,但試驗執行期間是2023/3/1~2023/12/31。

若試驗/研究中受試者接受「非屬於常規醫療輻射暴露」,需檢附輻射量計算公式計算結果供審。輻射量計算公式網址:

X-ray Risk網址:https://www.xrayrisk.com

UC San Diego網址:https://ehs.ucsd.edu/Radiation_Risk/request/home

請至申請書,點擊編輯聯絡人與授權者,將欲操作的人員加入〈9.授權的使用者〉欄位,並將該欄位後方的授權欄位內勾選成〈可寫入〉,儲存後即可。

  • 若欲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已開通PTMS帳號
  1. 請確認是否已先將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加入〈9.授權的使用者〉欄位,若是,請先移除,並儲存案件。
  2. 請於〈10. 共同主持人〉或〈11. 協同主持人〉加入欲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儲存案件後,〈9.授權的使用者〉欄位會自動帶出新增共/協同主持人,於〈9.授權的使用者〉設定權限為可寫入或可讀入。
  • 若欲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尚無PTMS帳號
  1. 請於PTMS〝登入系統〞頁面申請帳號,並下載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PTMS帳號申請表」,填寫後申請表簽名送至本會,由本會開通帳號。
  2. 帳號開通後,依前述方式於〈10. 共同主持人〉或〈11. 協同主持人〉新增該人員為共/協同主持人。

  • 新案在行政審查/尚未送委員審查時,想要更換計畫主持人:
    請原計畫主持人/新計畫主持人來信承辦人,信件收件人/寄件人需含原計畫主持人及新計畫主持人。信件內註明1.案件臨時編號,2.變更原因,3.原計畫主持人更換後,是否需於案件內另擔任共/協同主持人。案件內若已有送審文件,請自行確認是否已一併修正,若送審文件含需簽名文件,亦須一併重新取得簽名。
     
  • 新案送委員審查後,要(自行變更/委員審查意見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請於回覆委員意見時,載明於回覆委員意見表,修正前後對照表亦需註明。文件內含計畫主持人資訊之送審文件請一併修正,若送審文件含需簽名文件,亦須一併重新取得簽名。
     
  • 新案審查完畢/通過後:請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新案(送審文件)

請從本會網站「文件下載→常用表單」選擇您的案件類型,然後下載核對清單並準備及填妥相關文件。

唯有計畫主持人才有權限,請注意首頁左邊的角色切換欄位,需將角色點選為「計畫主持人」,才可以在自己是計畫主持人的案件裡進行操作。

新案:證書日期時間認定以研究案最後一次送案日回推。

例如:計畫主持人於110/7/23送出申請研究案,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為108/7/24以後皆可符合認定;計畫主持人若是經行政審查補充文件後於110/8/3再次送出申請研究案,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為108/8/4以後皆可符合認定。

新案通過後:修正變更案/持續審查案所需之GCP證書時數,其證書認定之起始最早日期,以該案件之IRB最新有效期限到期日回推。

例如:IRB最新有效期限到期日為113/8/1,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須為111/8/2以後才符合認定。

病歷回溯性研究:原則必備,內需含預計分析之資料項目,即「個案報告表」,無制式格式,本會有提供範本可參考使用,亦可自行設計。

其他類型研究案:因臨床試驗與人體研究有所差異,一般臨床試驗廠商會依試驗需求設計制式個案報告表以利紀錄相關數據,而人體研究類型較廣,個別研究需收集之資料欄位不一,不會強制要求主持人提供個案報告表,若在計畫書或相關文件中有列出要收集哪些資料或提供問卷亦可,惟研究涉及登錄/抄錄/蒐集受試(訪)者參與試驗/研究計畫的資料,建議主持人提供符合研究所需之個案報告表,以增進計畫執行品質。

有關個案報告表之設計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本會網頁公告之「個案報告表注意事項及參考範本」。(網頁路徑: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用表單>新案>審查申請送審清單編號:9)

與外部單位合作(如安養機構),如該機構具正式關防印章,請提供該機構同意執行之正式公文;如該機構無正式關防印章,請使用本會單位同意書第2頁的機構版單位同意書並完成簽署。

試驗/研究案為使用「臨床個案病人之病歷資料」之計畫,且使用之病例報告個數為10例以下(1~9例,不含第10例),若病人尚存活,建議參考本會網站公告之「臨床個案報告研究版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撰寫同意書,並於新案送審時檢附空白「臨床個案報告研究版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供審查,待審查通過後以此同意書取得病人同意為宜。

臨床個案報告研究版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下載: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見問題>新案>審查申請送審清單編號6.> 臨床個案報告研究版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相關送審注意事項請參見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見問題>新案>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申請送審核對清單>6.申請知情同意程序。

新案(審查流程)

  • 請先確認是否有PTMS系統帳號,若尚無PTMS帳號,須先進行帳號申請及開通。有關如何申請及開通帳號,請參見本會網頁>PTMS專區>PTMS,依相關規定辦理。
  • 以PTMS帳號登入PTMS系統,登入後將角色切換為〝計畫主持人〞,使得新增「新案審查」,填妥申請書,以及依照本會的新案送審核對清單將文件上傳至「新案送審文件」頁面。
  • 填寫完申請書及上傳完送審文件,請將案件「送出」。
  • 案件送出後行政中心會先進行行政審查,若有需要修改的部分會以PTMS系統通知信通知,請修正後再送出。
  • 確認文件正確,且須繳費之案件亦完成繳費,以PTMS系統通知信通知行政審查完成,並安排進入委員審查程序。
  • 委員若有疑問同樣以PTMS系統通知信通知有委員審查意見需計畫主持人回覆,若無就等待收到證明書即可。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若為一般案,計畫主持人回覆初審意見後須將此案件安排於所屬IRB會議討論,待會議通過後核發證明書;簡易案件原則不需入會,經委員審查通過即可核發證明書,案件將安排於最近一次會議追認。

有關一般案件各IRB會議日期及收案時程,請參照本會網頁 > 案件審查 > 會議時程。

否。新案收案日期依照編排日程決定,以避免案件分散不均。

(收案日期請參照本會網頁 > 案件審查 > 會議時程)

計畫主持人送出之後,本會行政人員會盡量在2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進行行政審查,確認文件均無誤即進入下個流程,若有需要修正/補件則退回計畫主持人並列出需修正/補件事項。

  • 送件證明:於系統點選案件送出時,由系統自動寄出之通知信,主旨為【PTMS系統通知: T-臺北榮民總醫院-NNNNN 新案 提交】,代表案件已送出,並以此通知信作為〝送件證明〞。提醒,送件證明僅表示〝送件完成〞,尚未進入審查階段。
  • 收案證明:案件送出後,經行政審查確認文件正確,且須繳費之案件亦完成繳費程序後,承辦人員將開立收案證明,若使用線上系統送件,則以系統通知信作為收案證明。收案證明表示案件已完成行政審查,得進入後續委員/會議審查階段。

因送件證明與收案證明開立條件不同,請計畫主持人確認所需證明為何,並預留充裕時間送案。

本會的審查費收費標準是依據案件經費來源而定。詳細收費標準請見本會網頁>案件審查>經費一覽表。

如果您的案件需要繳費,請至本會開立繳款入帳通知單,繳費完成繳回黃色繳款入帳通知單才算完成送件進入送審程序,未繳費及未繳回黃色繳款入帳通知單視同送件未完成,不會進入委員審查程序。如果您的案件不需繳費或是繳費完成,但三個工作日後案件仍未進入「IRB/REC 審查」階段,請立即致電本會承辦人。

委員有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的審查時限,是以送交該委員的審查日期起算而非行政審查接受日,若中途更換委員審查或複審亦同。

案件通過與否須考量案件性質及審查狀況。

原則上,計畫主持人送出案件後,承辦人會盡量在2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內給予回覆,若有要修改的文件將會退回,直到行政審查通過。

若案件為簡易案件:行政審查通過後會送給初審委員審查,初審委員有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時間審查,經初審委員審查通過即可核發證明書。若委員有意見會再退回給PI修改,PI修改後委員又需要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審查,直到委員認為可以通過或須於審議會討論。

若案件為一般案件:行政審查通過後會送給初審委員審查,初審委員有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時間審查,承辦人會彙整委員初審意見供計畫主持人回覆,計畫主持人回覆初審意見後,案件將安排於所屬委員會最近一次審議會進行討論,審議會通過後到主持人收到證明書約需要1至3週(工作天)。另提醒,審議會一個月開一次,若錯過當次審議會就要等下個月。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如果案件尚未審查通過,但已進入委員審查程序,請以院內便簽向本會申請撤銷審查。

可以。請計畫主持人來信說明須刪除之案件。

不可以。會議決議為全體委員會議後之決議,複審委員不適宜代表大會同意額外修正,請待新案通過後以修正/變更案送審。

請先參考本會網頁> 案件審查 > 會議時程中之開會日期,本會原則將案件排入最近一次會議,但為確保委員尚有合理之審查時間及計畫主持人回覆初審意見時間,案件至少須於會議日前5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完成行政審查及將繳款入帳通知單本會存查聯(黃單)繳回本會。但因連續假日及各IRB審案能量等原因,建議事先與新案承辦人詢問。

CIRB副審案件因有時效性,在新案送審處理時可走簡易案件流程;但後續檢送持續審查或變更案審查時,需依照一般案件流程指示。(若有其符合簡易程序範圍檢核表C表,才可改送簡易審查)

提醒:如新案經委員審查轉一般審查,則該案無法再轉回簡易審查。

  1. 如為須繳費之案件,請補繳審查費,補至一般審查案件之費用(如:非廠商贊助之案件,原已繳5000 元,需補繳1,5000 元)。
  2. 請依審查意見暨回覆表之意見以及回覆時限完整回覆,方可進入審查意見暨回覆表內所載之審議會。
  3. 等待會議結果。

  1. 請先確認PTMS系統中自己帳號使用的email為何?(於首頁之【個人資料管理】中確認)該email有沒有將PTMS系統通知信([email protected])設為白名單。信箱容量是否可收取email。
  2. 案件點選送出時的頁面【發送E-mail】選項之欄位(灰色送出按鈕上方),請保持勾選。

顯著財務利益申報

  1. 研究人員(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自本研究計畫之委託者(sponsor)及關係企業獲得下列:
    1. 報酬:顧問費、演講費、出席費、與本研究相關且可能受研究結果影響之補助等;
    2. 餽贈;
    3. 其他具貨幣價值之給付。從申報時間點回溯過去12個月。合計大於15萬元/年(約美金5,000元)
  2. 對研究委託者之持股(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1. 單一企業體持股大於所有股份的5%
    2. 持股市值合計大於15萬元。
  3. 智慧財產權利益(擁有研究案相關的專利權、著作權和該權力之授權權力金。例如研究人員為研究案所使用專利技術的發明人)。
    ※ 若有財務利益狀況之改變時亦應於30日內隨時更新申報資料。
  4. 所有研究人員皆須申報(包括新案、持續審查案、修正/變更案涉及異動研究相關人員)。

  1. 由試驗/研究委託者支付給本院,再經由本院發給個人,因執行試驗/研究所需,且試驗/研究合約所明訂之合理費用。
  2. 持有共同基金。
  3. 參加公立或非營利機構所舉辦之學術活動、委員會、專家小組或類似會議,且與該試驗/研究計畫不相關,所獲得之演講費、鐘點費、出席費、服務收入或類似費用。

  1. 試驗/研究人員或其配偶擔任本計畫之試驗/研究委託者及其相關實體之不支酬主管職或顧問
  2. 本試驗/研究以試驗/研究人員的直屬部屬、助理或學生做為試驗/研究對象。

共協同主持人請記得在首頁左邊的角色切換欄位將角色點選為「授權的使用者(含共協同主持人)」,才可以在自己是共協同主持人的案件裡進行操作。

新案通過後

●執秘待辦(待發函):該狀態代表此案已審查通過並進入核發證明書的程序。

●主任委員待辦:該狀態代表此案已審查通過並已核發證明書,PTMS案件狀況待主任委員確認;請主持人留意您填寫在PTMS帳號上的電子信箱,信箱內容會通知主持人已核發證明書,證明書會上傳於該案件中「35.其他」欄位,請主持人自行下載閱讀使用。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否。請待拿到受試者保護中心核發的〝同意執行書函〞及〝同意執行證明書〞才能開始進行試驗或研究。該〝同意執行證明書〞與IRB核發的〝同意臨床試驗/研究證明書〞是不同的!

請確認計畫案與本院已完成簽屬臨床合約,若需送衛生福利部審查,皆須通過後才能拿到受試者保護中心的同意執行證明書,並且才可在本院執行計畫案,若有任何相關與同意執行證明書的問題,請聯繫本院受試者保護中心(電話:02-5570- 4166)。

請點進您的案件狀態頁面,持續審查請點選表格中最新一次「持續審查」並開始即可,其他像變更案、結案、終止、撤案、試驗偏差等等請從左列「案件清單」點選新增。

一般審查程序在行政審查接受後(如果需繳費的案件須完成繳費程序)送交委員審查,委員審查時間為7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經委員審查通過須入原委員會最近一次審議會通過,才算正式通過。

 

簡易審查程序於行政審查接受後(如需繳費的案件須完成繳費程序)送交委員審查,委員審查時間為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經委員審查建議通過則核發證明書。建議通過案件須提報審議會追認,審議會得作不同意之決議。如提報審議會時,審議會具有實質性修改意見或需澄清確認之意見,該研究計畫案必須重新經審議會討論決議,不得依簡易審查程序追認。凡經審議會追認決議不通過之案件,原同意通過之證明書須撤回。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持續審查(申請書)

請至最新顯示的持續審查內的計畫基本資訊(若是新案請至新案申請書),點擊編輯聯絡人與授權者,將欲操作的人員加入〈9.授權的使用者〉欄位,並將該欄位後方的授權欄位內勾選成〈可寫入〉,儲存後即可。

若第一次編輯持續審查,請在點進持續審查後依照黃色驚嘆號提示,於「申請案送出」欄位點擊「開始」按鈕,之後即可以開始編輯申請書。

持續審查有效期限為本會核准能進行試驗的期限,須依照追蹤頻率提出持續審查;計畫執行期限為該計畫案整體研究所需的期限,若計畫執行期限即將到期,但仍需繼續進行計畫,須向本會提出「變更案」申請延長計畫執行期限。

於PTMS系統點擊IRB編號切換至案件狀態頁面,於左上角即可看見「填寫第一位個案收案時間」,請點入填寫,儲存後第一位個案收案時間即可顯示於持續審查申請書。

請填寫本研究案經本會審查核准通過及取得受試者保護中心核發同意執行證明書,確認本研究案可開始執行後取得資料的時間點。

不可以。待變更案通過後才可繼續收案,否則視為超收(試驗偏離)。

  • 預計收案數:為新案申請書所填寫帶入之資料,其定義為「符合納入條件且會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收案數;如申請免除知情同意之案件,收案數請改以資料/檢體筆數填寫,例如100份檢體即填寫100」。
  • 本期間收案數:為〝上次持續審查〞到〝此次持續審查〞送件期間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數量。
    (若為第一次持續審查則為〝新案通過〞到〝此次持續審查〞送件期間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數量)
  • 總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目前為止〞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數。
  • 篩選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目前為止〞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數。若無特別篩選程序,可與納入人數相同。
  • 納入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目前為止〞符合納入條件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數。
  • 完成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目前為止〞符合納入條件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收案數,且已完成研究之總數。

(註:總收案數 = 篩選收案數 ≧ 納入收案數 ≧ 完成人數;免除知情同意之案件,收案數請改以資料/檢體筆數填寫。)

持續審查申請書「本試驗案是否設置資料安全委員會」,為鎖定計畫基本資訊「30.研究計畫是否有資料安全性監測計畫/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DSMP/DSMB)」所勾選項目,若確定您的計畫在新案申請時即有設立安全監測委員會,請洽承辦人協助修改計畫基本資訊。

請點進持續審查申請書後,左方選單最上方點選「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編輯DSMB資訊。若本次持續審查期間DSMB/DMC/iDMC有開會,請於〝新增會議記錄〞並將完整資料上傳至「持續審查送審文件」之其他欄位。若本次持續審查期間有開會,請填寫會議決議,並將結果上傳至持續審查送審文件之其他欄位(若已於其他事項通報,亦請上傳)。

不是,申請書「嚴重不良事件及非預期問題件數」需填寫的是所有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AE)及非預期問題(UP)件數,包含不符合通報標準的嚴重不良事件及非預期問題。

請於持續審查申請書之其他說明欄位敘明(已同步送出變更案),並於上傳之「研究人力表」中備註,並應同步提出變更案申請相關人員退出,則持續審查可無須檢附該人員之訓練時數。

持續審查(送審文件)

同意執行證明書是由「受試者保護中心」核發,文件格式為左上角有院徽、上半部中文下半部英文,只有在新案時會拿到一次,作為機構(院方)同意您在本院進行研究。

若本院為CIRB副審案件,因主審醫院已審查通過,故本院在新案時以簡易程序送審,但案件本質仍為一般案,且持續審查不屬於CIRB機制之範疇,故不適用該選項。

不行。需取得相關時數證明,或可同時提出變更案申請,將該共協同主持人退出試驗,待資格符合後再以變更案加回來。

不能。若要更動計畫文件內容或研究人力,請送變更案申請。

依據本會SOP8規定變更案須於持續審查有效期限內提出,在持續審查有效期限內可同時申請變更案及持續審查。惟同時送審時,持續審查須以原核定的文件送審,並於持續審查申請書下方備註欄位說明本次持續審查另有提出變更案申請。

依報告釋出時間,定期於各次持續審查案提出,若定期安全性報告屬「無異常或無新增風險」,請於「持續審查案」檢附〝定期安全性報告〞及本會之〝本期間定期安全性報告清單〞。(本期間定期安全性報告清單下載: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用表單/持續審查案)

若定期安全性報告內容屬「經評估有風險效益改變或有需變更計畫書或同意書情形」,請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定期安全性報告;另,有關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請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持續審查期間DSMB/DMC/iDMC有開會,應於持續審查檢附會議決議。

若會議決議屬「風險改變、暫停、需進行修正相關文件等(例如:計畫書等)具有建議之內容」,須額外另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決議,且涉及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須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持續審查(審查流程)

請至PTMS系統,點選進入您的案件,進入持續審查[20YY/MM/DD],於「申請案送出」欄位點擊「開始」按鈕,之後即可以開始編輯申請書,依照本會持續審查核對清單上傳文件,並送出案件。

依本會SOP規定,需於有效期限前三個月至六週間,向本會提出持續審查申請,請盡早準備。

不一定。依照本會SOP,案件須於審議會16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前完成行政審查,請確認案件屬於IRB(1)、(2)或(3)委員會,須經該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入最近一次審議會,但若因案件情況需求,如案件行政審查完成日期距離當月審議會日期早於3個工作日之前,本會得視審查進度安排入當月審議會,若未於3個工作日之前完成行政審查,則該案件只能入下個月審議會 (依照醫策會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基準,須於審議會前給予委員3個工作天以上審閱時間)。

依據本會SOP23第5.5.7點,若案件超過有效期限:

審查頻率為一年:主持人得於有效期截止後90 天內提出持續審查;

審查頻率為半年:主持人得於有效期截止後45 天內提出持續審查;

審查頻率為一季:主持人得於有效期截止後23 天內提出持續審查。

如果還沒超過上述期限,請盡快申請持續審查,若仍未於期限內提出持續審查申請者,應立即申請結案。

若案件有效期限到期,計畫主持人應立即停止所有試驗活動,直到通過持續審查後始得繼續執行。

若計畫主持人在安全性考量下無法立即停止試驗者,且本案符合(前一題)所述之繳交持續審查的期限,得提出申請繼續執行。提醒計畫主持人,申請繼續執行須於該案件之持續審查案經行政審查接受才可提出。

可以。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持續審查的有效期限」和「預計試驗結束日期」是兩個不一樣的定義。持續審查是每年都要繳交的類似期中報告的文件,代表的是「IRB核可試驗執行多久」,依案件追蹤審查頻率可為一年、半年或一季(依人體研究法第17條,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預計試驗結束日期是於新案送審時計畫主持人填寫在計畫基本資訊裡的日期,代表「計畫主持人預計在多久時間內完成研究」,因為是寫在計畫基本資訊裡的案件資訊,所以要用變更案去變更該日期。

變更案(申請書)

於新案送審時,本會原則同意免除知情同意的病歷回溯區間為「〝新案〞送出予本會行政審查之日期」之前之時間。

於新案審查通過後,計畫主持人需依照本會核准之病歷回溯區間執行研究。

若需延後回溯期限,則為將計畫由回溯性研究變更為前瞻性收集資料。建議改以〝新案〞送審,或以變更案檢附受試者同意書審查。

否。計畫執行期限是於新案送審時計畫主持人填寫在計畫基本資訊裡的日期,代表「計畫主持人預計在多久時間內完成研究」。延長計畫執行期限請以修正案送審申請變更;延長病歷資料回溯區間,請參見前一題之說明。

視異動的比例而定。

變更案的送審程序包括「行政變更」、「簡易變更」、「一般變更」。

若預計收案數異動小於20%,可採「行政變更」,另,若計畫為競爭型收案,在全球總人數不變下,變更本院收案人數原則可視為符合「行政變更」。

若預計收案數異動大於20%,原則依委員審查結果而定,計畫主持人可視收案人數變更幅度申請「簡易變更」或「一般變更」。

(可參見簡易審查檢核C表之相關說明)

變更案申請書中〈4.此次變更案是否需要重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選項,若勾選否,且委員審查沒有意見,原則可不用重新簽署。

請考量此次變更之內容是否影響受試者繼續參加之意願?這些更新的資訊如何提供給受試者?

若勾選「否」,須於下方說明欄位填寫不重新簽署之原因。

若勾選「是」,且重新簽署對象勾選「其他」,須於下方說明欄位再進一步填寫重新簽署之原因、對象等說明。

  1. 申請書請明確說明新增招募廣告之張貼地點與招募方式,如為網路廣告請提供公告網站站名與網址。(可參考新案申請書第44點撰寫、若與新案一致可說明與新案招募方式一致)
  2. 請依照本會「受試者招募之指引」、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函文、FDA藥字第1070014500號函文、衛授食字第1101409136號函文說明使用。
  3. 廣告中請增列說明:「本招募廣告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核准,轉載(貼)不得修改內容」。
  4. 張貼之廣告(包括紙本與網路廣告張貼)請使用本會審查通過並蓋有本會戳章之文件。
  5. 招募廣告經核定後,若需本會增加蓋印之廣告文件(如放大列印海報、彩色版廣告等),本會僅蓋與核定內容一致者;另,建議於送審時應將資訊填寫完整,若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修正案送審。

※請參閱「受試者招募文宣自我核對表」:下載路徑:本會網站>常用表單>新案>審查送審核對清單8.>受試者招募文宣自我核對表 。及「受試者招募之指引」,下載路徑:本會網站>常用表單>新案>審查送審核對清單8.>受試者招募之指引。

原則需主審醫院審查通過,才可送副審醫院。惟若是僅限於本院的修正項目,如:試驗團隊人員異動、增加本院收案數等,可於該次變更案一併申請,且須視案件類型額外收取審查費,詳細收費方式請參考本會網頁>案件審查>經費一覽表。

變更案(送審文件)

請以計畫主持人之權限,將欲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加入計畫授權者(新增方式:系統顯示的最新一次持續審查→計畫基本資訊→編輯申請書→[9.計畫授權者]加入→儲存案件),使新增之共/協同主持人登入PTMS以「授權的使用者(含共/協同主持人)」角色填寫線上顯著財務利益申報。

無意見。但若受試者為須重新簽署新版受試者同意書者,則計畫主持人應告知其修改之處,以利受試者了解修正後之新資訊並完成知情同意之再次簽署。

  1. 申請書請明確說明新增招募廣告之張貼地點與招募方式,如為網路廣告請提供公告網站站名與網址。(可參考新案申請書第44點撰寫、若與新案一致可說明與新案招募方式一致)
  2. 請依照本會「受試者招募之指引」、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函文、FDA藥字第1070014500號函文、衛授食字第1101409136號函文說明使用。
  3. 廣告中請增列說明:「本招募廣告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核准,轉載(貼)不得修改內容」。
  4. 張貼之廣告(包括紙本與網路廣告張貼)請使用本會審查通過並蓋有本會戳章之文件。
  5. 招募廣告經核定後,若需本會增加蓋印之廣告文件(如放大列印海報、彩色版廣告等),本會僅蓋與核定內容一致者;另,建議於送審時應將資訊填寫完整,若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修正案送審。

※請參閱「受試者招募文宣自我核對表」:下載路徑:本會網站>常用表單>新案>審查送審核對清單8.>受試者招募文宣自我核對表 。及「受試者招募之指引」,下載路徑:本會網站>常用表單>新案>審查送審核對清單8.>受試者招募之指引。

變更案(審查流程)

請至PTMS系統,以計畫主持人之身分,點選進入您的案件,點擊左側「新增變更案申請」填寫申請書,依照本會變更案核對清單上傳文件,並送出案件。

依據本會SOP8規定變更案須於持續審查有效期限內提出,在持續審查有效期限內可同時申請變更案及持續審查。惟同時送審時,持續審查須以原核定的文件送審,並於持續審查申請書下方備註欄位說明本次持續審查另有提出變更案申請。

不可以。請使用經本會核准且有蓋印騎縫章之最新版受試者同意書。

不一定。依照本會SOP,案件須於審議會16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前完成行政審查,請確認案件屬於IRB(1)、(2)或(3)委員會,須經該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入最近一次審議會,但若因案件情況需求,如案件行政審查完成日期距離當月審議會日期早於3個工作日之前,本會得視審查進度安排入當月審議會,若未於3個工作日之前完成行政審查,則該案件只能入下個月審議會 (依照醫策會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基準,須於審議會前給予委員3個工作天以上審閱時間)。

不可以。待變更案通過後才可繼續收案,否則視為超收(試驗偏離)。

結案(申請書)

結案是指完成預計計畫程序的案件。終止案為執行中途因故無法完成計畫流程的案件。撤案依據本會SOP定義為研究或試驗尚未開始招募受試者、尚未納入受試者、計畫未曾申請修正/變更、持續審查或其他事項等後續其他申請程序,且計畫於有效期限內得以申請撤案。

不可以。請申請終止案。研究或試驗尚未開始招募受試者、尚未納入受試者、計畫未曾申請修正/變更、持續審查或其他事項等後續其他申請程序,且計畫於有效期限內得以申請撤案;否則一律以結案或終止進行申請。案件若已經申請過持續審查/變更,則只能申請終止案。

●預計收案數:為新案申請書所填寫帶入之資料,其定義為「符合納入條件且會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收案數;如申請免除知情同意之案件,收案數請改以資料/檢體筆數填寫,例如100份檢體即填寫100」。

●本期間收案數:為〝上次持續審查〞到〝結案審查〞送件期間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數量。(若無持續審查則為〝新案通過〞到〝結案審查〞送件期間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數量)

●總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結案審查為止〞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數。

●篩選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結案審查為止〞收錄個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總數。若無特別篩選程序,可與納入人數相同。

●納入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結案審查為止〞接受篩選並符合納入條件之總數。

●完成收案數:為〝新案通過截至結案審查為止〞接受篩選並符合納入條件且完成研究之總數。

(註:總收案數 = 篩選收案數 ≧ 納入收案數 ≧ 完成人數;免除知情同意之案件,收案數請改以資料/檢體筆數填寫。)

結案(送審文件)

新案審查通過後,IRB會核發書函及證明書作為新案審查核准證明;受試者保護中心會核發同意執行書函及同意執行證明書,作為機構(院方)同意您在本院進行研究。

兩份書函和證明書所代表意義不同,且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1條,計畫主持人應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研究相關重要文件,因此結案時須檢附所有本會要求須具備之文件。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沒有,結案/成果報告格式不拘。惟成果報告內容撰寫,請以「本案之本院收案人數、執行狀況、後續分析」等內容填寫為主;若有加入其他案件之合併結果,建議於申請書敘明,避免誤解。

不可以。請先上傳〝簡易版〞結案/成果報告供委員審查,完整版之結案/成果報告請於各國/各中心試驗完成後,以「結案/成果報告備查」另送本會。

自上一次持續審查(若無則為新案過後)至結案期間,有釋出定期安全性報告,且定期安全性報告內容屬「無異常或無新增風險」,請於「結案審查」檢附〝定期安全性報告〞及本會之〝本期間定期安全性報告清單〞。(本期間定期安全性報告清單下載: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用表單/結案.終止案.撤案)

若定期安全性報告內容屬「經評估有風險效益改變或有需變更計畫書或同意書情形」,則須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定期安全性報告;另,有關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請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自上一次持續審查(若無則為新案過後)至結案期間,若DSMB/DMC/iDMC有開會,且會議決議屬「無異常或無新增風險」,可於辦理「結案」時檢附會議決議。

若DSMB決議屬「風險改變、暫停、需進行修正相關文件等(例如:計畫書等)具有建議之內容」,則須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DSMB決議;另,有關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須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若涉及使用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檢體之試驗/研究案,需於結案時,提交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之「檢體安全追蹤報告表」;若涉及使用院外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檢體之試驗/研究案,應提供檢體出庫與使用之相關紀錄,以茲佐證。

結案(審查流程)

請至PTMS系統,進入您的案件,點擊左側「新增結案申請」填寫申請書,依照本會結案/終止/撤案核對清單上傳文件,並送出案件。

1.成果報告備查公文

2.簽收回條(若需要簽收回條,請自行準備)

3.本會結案核准證明 (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4.成果報告摘要

5.成果報告完整光碟

6.實體送件至本會(案件已無法使用PTMS送件)

於「結案/成果報告備查」時一併附上,並於成果報告備查公文內說明檢附安全性相關通知信函/報告。

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通報適用於申請計畫暫停執行、定期安全性報告(有條件,詳見下方Q2)、DSMB決議通知(有條件,詳見下方Q3)、多中心試驗/研究案之其他機構IRB核准函/證書、申請繼續執行臨床試驗。

提出其他事項申請,請於申請書請說明本次通報之內容,例如:定期安全性報告通報請說明試驗藥物名稱、安全性報告期間並說明通報內容(例如:安全性是否有改變及受試者風險是否有增加…等)。

(請參考文件下載 > 常用表單 > 其他事項案>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說明表)

若定期安全性報告屬「經評估有風險效益改變或有需變更計畫書或同意書情形」,請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定期安全性報告;另,有關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須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若定期安全性報告屬「無異常或無新增風險」,請以「持續審查/結案」辦理,建議依定期安全性報告釋出時間,定時於「持續審查/結案」檢附相關文件。

若DSMB決議屬「風險改變、暫停、需進行修正相關文件等(例如:計畫書等)具有建議之內容」,請以「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檢送該DSMB決議;另,有關修正/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等部分,須另以「修正/變更案」辦理。

若DSMB決議屬「無異常或無新增風險」,請以「持續審查/結案」辦理,建議依DSMB決議釋出時間,定時於「持續審查/結案」檢附相關文件。

不可以。

(1)依據本會SOP34:其他事項通報適用於申請計畫暫停執行、定期安全性報告、DSMB決議通知、多中心試驗/研究案之其他機構IRB核准函/證書、申請繼續執行臨床試驗。(請參考文件下載 > 常用表單 > 其他事項案>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說明表)

(2)其餘通知信函請依本會SOP08審查計畫修正及變更案辦理。

(3)期中分析請於持續審查時一併檢附即可。

嚴重不良事件及非預期問題

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相關通報:僅經本院IRB核准之臨床試驗,若發生符合通報須知之案例,需通報IRB;若屬於本院未申請IRB審查與執行之同一藥品之不同臨床試驗案之案例通報,則不需通報。

定期安全性通報:若為院外其他臨床試驗計畫(使用同一藥品之不同臨床試驗案)安全性報告,如會改變計畫之風險效益或會需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請依照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IRB-TPEVGH SOP 34)填寫申請表,並視情況檢送修正案申請變更計畫書或受試者同意書。

(請參考文件下載 > 常用表單 > 嚴重不良事件.非預期問題>臨床試驗非預期問題及嚴重不良事件(SAE)通報須知)

試驗偏差

計畫主持人獲知日起15個工作日內。

計畫主持人。

於PTMS系統再通報一筆試驗偏差,請在『試驗偏差通報申請書』之「事件摘要」中說明緣由,並註明「誤植或勘誤第O次通報事件」,若有多筆情況,請分開通報。

申請繼續執行

以「其他事項」提出申請,請填寫其他事項通報申請表,依照「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通報送件核對單」檢附相關資料送審。提醒計畫主持人,申請繼續執行須於該案件之持續審查案經行政審查接受後才可提出。

申請繼續執行經委員審查同意後方可對必須繼續執行該試驗的受試者繼續執行,但在該案件之持續審查通過前不可收新受試者。

文件請於「本會網頁>文件下載>常用表單>其他事項案」,依照送審核對清單準備相關文件。

同意繼續執行並非同意書函,不存在有效期限,僅於持續審查有效期限到期後,計畫主持人在安全性考量下無法立即停止試驗,考慮受試者風險允許繼續執行,且不得收新受試者之情況下方可提出申請。提醒計畫主持人仍需於期限內檢送持續審查案至本會完成送審程序。

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知情同意)

簽署順序原則無制式規定,但計畫主持人、試驗說明者、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見證者)應依實際狀況完成知情同意與簽署。計畫主持人、試驗說明者、與受試者簽署的日期建議在同一天。

相關人員責任如下:

  • 計畫主持人:確認此受試者之意願及資格後簽署於「計畫主持人」欄位並填寫日期。
  • 取得同意過程中其他參與解說及討論之研究人員:向受試者說明此研究/試驗,確認已經回答所有受試者的疑問之後簽署於「取得同意過程中其他參與解說及討論之研究人員」欄位並填寫日期
  •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見證者):考慮清楚之後簽署於「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見證者)」簽名欄位並填寫日期。

需請家屬簽署於「有同意權人」欄位。有同意權人為配偶及同居之親屬。其順序如下,一、配偶。二、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依前項關係人所為之書面同意,其書面同意,得以一人行之;關係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可以。惟受試者蓋手印之後須請兩位見證人簽署於「見證人」欄位。

若受試者意識清楚可以溝通,請優先以受試者意思為主,以蓋手印加上兩位見證人的方式進行知情同意。若經受試者同意授權也可以由有同意權人簽署「有同意權人」欄位。

可以,但若考慮過久,建議簽署時重新進行知情同意,並簽署當下的日期。

受試者個人資料的填寫可以由其他人代勞,只有簽名欄位必須由本人親手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為雙方各自持有一份,不得要求銷毀計畫主持人所存留的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車馬費/返診不便費

對於居住在外縣市的受試者往返醫院的車馬費補償,經本會行政工作會議決議,考量居住外縣市的受試者,"""建議可考慮"""提高不同比例的車馬費,或是額外提供返診不便費等不同費用,並請試驗團隊於受試者同意書及本院合約敘明方可執行。

教育訓練

本會實體必修課程:

課程日期:請參閱本會網站>公告事項>相關訓練連結

報名方式:請登入本院『EDU3全院教育系統』報名(課程前1個月開放報名)

  • 證書核定方式:
    上課並通過評量後,由IRB行政中心10天內E-mail寄發正式上課及通過評量之證書(含課程內容、講師姓名、證書字號及正式印信)。
  • 注意事項:
    若證書遺失/滅失,恕本會不補發。請自行於『EDU3全院教育系統』之『學習成果』頁面下載「合格證明」(〝無〞課程內容、講師姓名、證書字號及正式印信)。
     

本會線上必修課程:

  • 上課方式:請登入本院『EDU3全院教育系統』報名及上課,報名成功後才能觀看課程內容,課程觀看完畢且依據課程要求完成測驗。
  • 證書核定方式:
    上課並通過評量後,於『EDU3全院教育系統』之『學習成果』頁面,找到該課程右手邊的「修習成果」,下載「合格證明」。
  • 注意事項:
    證書日期認定本院IRB檢核採計「系統記錄之合格日期」。
    本系統提供之線上證明,僅供本院IRB申請之用,其他機構是否認可,由該機構自行決定。

 

本會必修課程搜尋方式(含實體線上):

請登入本院『EDU3全院教育系統』網址:https://edu3.vghtpe.gov.tw/edu/Login,在『課程瀏覽』頁面之「請輸入課程名稱」輸入〝必修〞,於「開課單位」點選〝[860A]醫學研究部〞後(其他選項請勿選取),點選〝搜尋〞就可以找到本院IRB的實體及線上之必修課程。

請搜尋〝CCTTT〞(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或搜尋〝台大GCP〞(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網路公開課程),或可參見其他醫院之相關線上課程(例如北醫、馬偕、中國醫等)。

醫療器材相關訓練課程,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數位學習網

您可以報名總院開設的4-6次必修課程,我們有預留給各分院名額,您只要將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職稱及電話E-mail給本會辦理課程的承辦人員,我們就會回函告知您是否報名成功並寄上課程表供參。分院亦會不定期與總院合辦必修課程,由總院負責課程及講師的規劃並至分院去進行授課,並發予課程證明。

有關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課程,僅可認列部分IRB相關課程,本會可採認課程可參考附件說明(本會網頁 >公告事項 >相關訓練連結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認列之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課程清單)。

※提醒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課程一堂課僅認列20分鐘

※部分課程同時提供中英文雙語版本,惟與中文課程不得重複認列。

 ※本會GCP時數規範如下:

計畫主持人

必備

「2年內6小時」以上之人體研究倫理相關訓練證明

(須包含利益衝突課程證明及4小時院內必修)

申請新藥品或新醫療技術

●6年內9小時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訓練(請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列印,需有完整專業倫理課程名稱清單列表)

●6年內30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

申請新醫療器材

●6年內9小時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訓練(請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列印,需有完整專業倫理課程名稱清單列表)

●6年內30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9 小時之相關課程證明

●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之文件

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

●6年內9小時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訓練(請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列印,需有完整專業倫理課程名稱清單列表)

●6年內30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另加「5小時以上」與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

共/協同主持人

「2年內6小時」以上之人體研究倫理相關訓練證明(須包含利益衝突課程證明),院內人員須包含4小時院內必修課程

(分院人員視同本院人員,亦須4小時院內必修課程)

研究人員

「2年內4小時」以上之人體研究倫理相關訓練證明(須包含利益衝突課程證明)

 

 ※證書日期之時間認定方式

新案證書日期時間認定以研究案最後一次送案日回推。

例如:計畫主持人於110/7/23送出申請研究案,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為108/7/24以後皆可符合認定;計畫主持人若是經行政審查補充文件後於110/8/3再次送出申請研究案,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為108/8/4以後皆可符合認定。

新案通過後修正變更案/持續審查案所需之GCP證書時數,其證書認定之起始最早日期,以該案件之IRB最新有效期限到期日回推。

例如:IRB最新有效期限到期日為113/8/1,若是需符合2年內6小時之證書,則證書日期須為111/8/2以後才符合認定。

不可以。時數均需齊全始得受理審查,無先審後補機制,故請注意試驗團隊成員GCP時數以免因時數不足造成申請效期延宕。

專案申請、進口/緊急治療(恩慈療法)案

上述申請可分為兩種:「緊急醫療(恩慈療法)」及「專案申請、進口」

  1. 緊急醫療:
    1. 即所謂的恩慈療法,以治療一人為主,所申請的藥物(藥事法第4條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為國內外無任何藥物許可證;且病人符合病情危急或重大之病人,且目前尚無衛生福利部核准上市之替代品可使用。
    2. 申請流程:請進入IRB網站> 文件下載> 緊急治療(恩慈療法)案,請下載清單,依清單項目準備文件後,以「紙本+Email電子檔案(本會Email:[email protected])」的方式送審,取得IRB 非臨床試驗證明及同意函。
  2. 專案申請、進口:
    1. 以治療一人為主,所申請的藥物(藥事法第4條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為國內無該適應症之藥物許可證,國外已上市具有藥物許可證,藥物許可證以十大先進國(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上市為主;且病人符合病情危急或重大之病人,且目前尚無衛生福利部核准上市之替代品可使用。
    2. 申請流程:請進入IRB網站> 文件下載> 專案申請、進口,請下載清單,依清單項目準備文件後,以「公文」的方式送審,取得IRB 非臨床試驗證明及同意函。

PTMS系統操作

  1. 請確認是否已於PTMS系統申請帳號。
  2. 若申請的角色為計畫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或廠商管理者,除了於PTMS系統申請帳號外,請確認是否同步將本會「PTMS帳號申請表」紙本文件(已簽署完成)送入本會。
  3. 若非上述角色(例如助理、SC或廠商人員),請聯繫所屬的計畫主持人或廠商管理者至PTMS帳號管理進行開通。(計畫主持人開通帳號方式請參見本會網頁>PTMS專區 > PTMS>PTMS 帳號申請與管理操作手冊)

  1. 案件分為四階段:<申請案送出><行政審查><IRB/REC審查><計畫服務>
  2. <申請案送出>階段:
    1. 開始:主持人可以開始編輯內容。
    2. 送出:文件待承辦人審核。(主持人送出案件時系統會發信給主持人及聯絡人)
  3. <行政審查>階段:
    1. 計畫主持人待辦:承辦人已審閱文件,行政審查須修正文件。(系統會發信給主持人及聯絡人)
    2. 承辦人待辦:主持人已修正文件再次送出待承辦人審閱。
    3. 接受:行政審查完成,須繳交審查費之案件須完成繳費才算完成行政審查。(系統會發信給主持人及聯絡人) 
  4. <IRB/REC審查>階段:
    1. 審查委員待辦:委員案件審查中、委員複審中。
    2. 計畫主持人待辦:計畫主持人須回覆委員意見或會議決議。(系統會發信給主持人及聯絡人)
    3. 指定會議:一般審查案件、案件入審議會決議。
    4. 執秘待辦(待發函):案件審查通過,待核發證明書。(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5. 主任委員待辦:案件審查通過且已核發證明書,PTMS系統待主任委員確認。(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6. 承辦人待辦:等待承辦人員處理。
  5. <計畫服務>階段:
    通過/不通過/撤案:案件審查完成。

  1. 請先確認登入帳號是否正確(例如多個帳號),並確認目前所使用之角色身分是否為「授權的使用者(含共/協同主持人)」。
  2. 在新案審查通過前,計畫主持人可在新案審查申請書編輯授權者;若新案審查通過後,後續編輯授權者一律從最新顯示的持續審查進入編輯。進入該案持續審查審查作業流程,於左邊審查流程選單,點擊「計畫基本資訊」、「編輯計畫聯絡人與計畫授權者」,編輯完儲存。

  1. 確認案件是否在「送出前」或「計畫主持人待辦」的狀態,若案件已送出,或非計畫主人待辦,一律不能編輯案件。
  2. 若是持續審查,須在「審查作業流程/申請案送出」,先點選「開始」,才能編輯案件。
  3. 若為授權者,確認授權者權限是否為「可寫入」,若否,請計畫主持人將授權者權限改為可寫入。

計畫主持人登入後,點選左下角之使用者管理頁籤,即可審核及核准帳號。計畫主持人開通帳號方式請參見本會網頁>PTMS專區 > PTMS>PTMS 帳號申請與管理操作手冊。

「廠商管理者」的帳號無「計畫聯絡人/授權的使用者」之權限,因此無法於案件中搜尋該帳號之名稱。

若欲增加廠商相關人員為該案件之計畫聯絡人/授權的使用者,請依照本會網頁> PTMS專區 > PTMS>七、PTMS 帳號申請與管理操作手冊.pdf>第5-7頁及第13-15頁之操作說明,簡要說明如下:

  1. 請貴公司之專員/CRA/PM於系統申請帳號,並於線上申請帳號畫面中,將「是否為主持人(含共/協同主持人)」和「是否為廠商管理者」勾選否,並於「非上述人員請點查詢填入所屬計畫主持人或是廠商管理者」填上廠商管理者帳號之名稱。
  2. 請廠商管理者登入系統開通申請帳號。
  3. 待廠商管理者開通該帳號後,該名人員(專員/CRA/PM)之帳號即擁有計畫聯絡人/授權的使用者之權限。
  4. 請計畫主持人於案件申請書內搜尋該專員/CRA/PM之姓名,即可將該專員/CRA/PM加為計畫聯絡人/授權的使用者。

不可以。請聯繫貴公司之廠商管理者先完成申請廠商管理者帳號,再由廠商管理者帳號開通其他相關員工之個人帳號。

因系統設定因素,如您已先加入授權使用者,就無法呈現於計畫聯絡人選單中。請您將授權使用者中之名字刪除後,再點選計畫聯絡人,即會出現於選單,將之名字點選加入即可(計畫聯絡人自動具有授權使用者角色)。

只有計畫主持人有權限點選「送出」,若您為授權使用者權限,請通知計畫主持人確認後由其點選「送出」;若您為計畫主持人本人,請確認系統角色是否已切換為計畫主持人。

審查費

於行政審查「接受」後,本會通知繳交審查費,請注意E-mail。本會營業時間為週一-週五上午08:00-12:00;下午01:30-05:30 (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為休息日)。

繳費方式,以現金或支票進行繳費。

IRB行政中心不代收現金/支票。請至IRB行政中心(112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322號致德樓3F,不是神經再生中心)開立繳款入帳通知單後,到本院出納組(可經由中正樓旁邊玻璃半球體下至地下一樓;112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B1,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對面或中華郵政北投榮總郵局隔壁)完成繳費後,再把黃色繳款入帳通知單繳回IRB行政中心。

可以。研究計畫暫緩繳交審查費用聲明書內文有提及當計畫經費獲得經費(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國衛院、中研院、基金會、分院院內計畫…等)補助或原核定經費取得額外補助核准時,計畫主持人應主動補繳審查費。

在尚未送委員審查階段,可以持繳費收據至出納組申請退費,或是將該筆金錢作為溢繳待下次需要繳交其他審查費時抵用之。若已送委員審查,將不再退費。

其他常見問題

本會行政中心上班時間為週一-週五上午08:00-12:00;下午01:30-05:30 (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為休息日)。

是的,核准證明為必備文件,每一次送件皆須附上「歷次」核准證明。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1條,計畫主持人應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研究相關重要文件,因此每一次送件時須檢附所有本會要求須具備之文件。

 

註: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

  1. 使用PTMS之案件:本會於108年8月23日實施電子化發文,由文書組將「書函」email至計畫主持人信箱(以PTMS登記的信箱為主),請向承辦人詢問書函公文字號,利用公文字號於計畫主持人信箱搜尋,若仍搜尋不到請洽文書組(7277)協助再寄一次書函。書函附件,如:證明書、受試者同意書或受試者招募廣告,請至PTMS送審文件「35.其他」下載。
  2. 未使用PTMS之案件:本會於108年8月23日實施電子化發文,由文書組將「書函」email至計畫主持人信箱(以PTMS登記的信箱為主),請向承辦人詢問書函公文字號,利用公文字號於計畫主持人信箱搜尋,若仍搜尋不到請洽文書組(7277)協助再寄一次書函。書函附件,如:證明書、受試者同意書或受試者招募廣告,由承辦人email至計畫主持人信箱(以PTMS登記的信箱為主)。
  3. 本會於108年8月23日實施電子化發文,該日以前為紙本核發書函(包括附件)。若為108年8月23日以前核發之書函(包括附件),請至本會網站下載文件影印申請表(需依頁數收費),向本會申請影本文件。
  4. 依北總人試字第1134903252號公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本會核准證明。因此若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其核發之證明書、受試者同意書等文件,請自行至系統下載。

不可以。依據本會SOP,委員有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的審查時限,故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及國定假日)為委員合理審查時間,本會行政中心無權介入,同時本會行政中心也無權干涉委員及委員會的審查結果。

不可以。本會三個IRB互為獨立審查,故若案件為IRB(1)則不會入他組審議會做任何決議/追認,其餘委員會依此類推。

不可以。本會行政中心無權干涉委員及委員會審查決議。請依正常流程,使用「A.IRB/REC 審查意見」上傳的意見回覆表向委員回覆。

據人體研究法 第 3 條 2.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計畫主持人應向北榮IRB送審,但是否需送學校相關IRB,由該機構之IRB自行權衡,請向該機構之IRB諮詢。

不可以。本院之計畫主持人僅可由本院編制內員工擔任,但您可擔任共/協同主持人,請參照本會「計畫主持人資格」。(本會網頁 > 文件下載 > 常用表單 > 新案 > 計畫主持人資格)

請送公文至本會,說明廠商原名為何,因何故於何時更名為現在名稱。並檢附新的藥商/醫療器材許可執照,並請於各相關研究案逐案送修正變更案。

一、新案: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前:新案通過後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核准證明,其核發之證明書,請自行至系統下載;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二、持續審查: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前:持續審查案通過僅核發書函,故不會收到證明書。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核准證明,其核發之證明書,請自行至系統下載;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三、變更案:

(一)未修正/新增文件: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前:若該次變更案未修正/新增文件,通過僅核發書函,故不會收到證明書。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核准證明,其核發之證明書,請自行至系統下載;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二)具修正/新增文件: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前:變更案通過後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核准證明,其核發之證明書,請自行至系統下載;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四、結案: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前:結案通過僅核發書函,故不會收到證明書。

●案件通過日為113年06月17日以後: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113年06月17日起,不核發書函,以證明書作為核准證明,其核發之證明書,請自行至系統下載;若系統未有證明書可供下載,請聯絡承辦人。

 

五、其他事項:不會核發核准證明,故不會收到證明書。

 

六、偏離案:不會核發核准證明,故不會收到證明書。

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査驗登記審査曁線上申請作業平台」(以下簡稱ExPRESS)進行線上作業。

  1. 若無該平台之帳號,請計畫主持人先至ExPRESS申請帳號。
    1. 申請帳號需驗證計畫主持人自然人憑證。操作及軟體問題,請參見該網頁下方之【相關資源】
    2. 驗證自然人憑證過程中將有彈出式視窗,請注意瀏覽器是否阻擋彈出式視窗。
  2. *申請單位名稱】請搜尋「臺北榮民總醫院」
  3. *申請之帳號類】請申請「一般使用者帳號」,本會已申請本院之管理者帳號。
  4. 送出申請後,請通知本會,本會將以管理者身分開通帳號。
  5. 帳號開通後,請依其操作手冊操作。

  1. 藥品臨床試驗:
    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相關重要文件,並防止遭受意外之破壞或提早銷毀。前項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品於我國獲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01條
    2. 若有檢體需再利用,應審慎評估相關文件保存年限。
       
  2.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逾三年者,從其規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30條
     
  3. 人體研究案:
    於研究結束或中止後,應將人體研究相關重要檔案(含受試者同意書)依原研究案提出申請時既有規畫之保存年限,或是業經記載於受試者同意書中經受試者同意之年限,加以保存。此外,計畫主持人亦得依據案件性質自行考量延長上述之保存年限(例如:若有檢體需再利用,應繼續保存以供查核)。
     
  4. 惟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法》第70條

  1. 請先至大數據中心下載 「 臺北榮總大數據研究資料申請書」,網址: https://wd.vghtpe.gov.tw/bdc/Fpage.action?muid=7&fid=10684
  2. 「 臺北榮總大數據研究資料申請書」第 4 頁申請資料範圍,請確實填寫正確之資料區間。 請注意須與 IRB 新案申請書 34. ( 計畫基本資訊 34.) 所填寫之內容 一致
  3. 完成後請將檔案上傳於本院 EFLOW 系統。( 請注意如有缺件需退回原送件者)
    **其餘文件及注意事項請依照大數據中心網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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