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醫各項檢查說明單
核醫部病患資料拷貝申請說明
※ | 依醫療法第72及74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
1. | 須經當事人同意 | ||
2. | 非本人(如配偶、父母、親屬或關係人等)代為申請,須提具申請人之委託同意書,並能提出合法證件。 | ||
病患資料複製 | |||
一、 | 病患本人申請 | ||
1. | 地點:思源一樓核醫部櫃台 | ||
2. | 應備證件:本人身分證(或其他有相片之證件) | ||
二、 | 委託人代辦 | ||
1. | 地點: 思源一樓核醫部櫃台 | ||
2. | 應備證件: | ||
i. | 病患委託書(附件1.pdf) | ||
ii. | 病患本人身分證(或其他有相片之證件) | ||
iii. | 委託人身分證(或其他有相片之證件) | ||
三、 | 臨床醫師申請複製 | ||
1. | 病患同意書(附件2.pdf) | ||
2. | 臨床醫師申請書(附件3.pdf) | ||
四、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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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寫病患資料複製申請單(附件4.pdf),單位主管核准。 | ||
※ | 洽詢電話:02-28757301轉85630 | ||
※ | 服務時間: | ||
星期一 至 星期五:上午8:00 ~ 下午17:30前。 | |||
※ | 其他說明: 處理時間約需10分鐘至20分鐘。 |
核醫部報告時效說明:
急診病患之檢查造影結果須在檢查完成後一日內發出報告。
住院病患之檢查造影結果須在五日內發出報告。
門診病患之檢查造影結果須在七日內發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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