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復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109年12月修訂)Q.02.07 略以,有關身心障礙認定之標準,得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相關規定;重大傷病認定之標準,得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至懷孕認定之標準,當年如有懷孕之情形,其參加觀光旅遊確有困難者即符合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懷孕週數(如附件1)。 三、本院同仁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去(112)年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四、今(113)年如有異動或變更者,檢附相關證明,例如「媽媽手冊」及預產日期影本、「殘障手冊(一等親)與關係人證明」影本並填具「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更改自行運用申請表」(如附件2),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人事室重新確認後據以辦理。
檢附相關檔案附件,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更改自行運用申請表
最後更新:2024/03/19 1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