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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員工運用第三者補助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及進修申請補助規定,自113年5月28日生效

主旨:本院員工運用第三者補助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及進修申請補助規定,自113年5月28日生效,相關說明及附件如下:

說明:

一、為使本院運用第三者補助(係指醫療創新中心(CiC)獎助創新人才培育出國/參訪/競賽/補助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尹書田榮陽人才培育計畫、護理部永續發展專款、各基金會等)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及進修申請規定明確,以規範員工及相關審查單位有所依據,修正如下:

(一)運用第三者補助或申請院方經費出國開會應循評核程序,並檢附「本院運用第三者補助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申請補助評核表(如附件),以利權責長官核批。倘單位主任和醫學研究部評分均為2分或2分以下,則不予補助,請自假前往;單位主管和醫學研究部評分有差異,由業管副院長複核。

(二)如因政策性業務需要出國,並經奉院方指派,給予全額補助,其他依口頭或壁報發表形式及按地區之補助額度上限辦理(如附件)。

(三)各類案件申請時間應依本院113年4月18日北總人字第1139904342號函規定辦理,進修需於60日前簽奉核准,開會需於30日內簽奉核准,並至少於出國前20日以上報輔導會審核。除非是奉派出國,如果違反規定時間,則不予受理。

 (四)得到相關經費之補助或自費,並以公假出國者,於返國後1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至公共事務室。如果得到經費補助的壁報論文,亦需返國後1年內須繳交論文期刊已投稿證明至醫學研究部。

二、本出國申請補助規定實施日前,已奉准「依本院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者」、「接受國內外機構獎助出國者」,按其核准計畫辦理。

三、相關公文附件,如下:

1、公文來函-本院員工運用第三者補助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及進修申請補助規定,113年5月28日生效。

2、附件1-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工運用第三者補助或院方經費出國開會申請補助評核表(Word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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