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二、現職公務人員,現敘俸級未達本俸最高級,且曾任本院契約人員年資者,得依前開修法規定,向本室申請服務證明,交現職服務機關辦理提敘事宜。(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提敘俸級最多採計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服務證明申請書
最後更新:2026/09/15 10: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