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藥品不良品通報原則說明
藥物不良品
(一) 定義:藥品不良品定義為「懷疑藥品有品質瑕疵時,例如有外觀異常、雜質異物、藥品標示不佳、產品包裝異常等」。
(二) 通報方式:
- 藥品不良品:醫生、藥師、護理師等醫療人員發現疑似藥品不良品時,可填寫「藥品不良品通報表」後,連同不良品交回藥學部藥品庫存管理室通報。
- 醫療器材不良品:醫生、藥師、護理師等醫療人員發現疑似醫療器材不良品時,可填寫「臺北榮民總醫院用品瑕疵報告表」(或逕自補給室網站下載)後,依醫療器材安全作業規範規定交回補給室資財組通報。
(三) 填報需知:
- 藥品不良品:
- 醫療人員填妥「藥品不良品通報表」之1、2、4項、5-8項後送至藥學部藥品庫存管理室。
- 第6項之是否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若回答是,則請同時進行不良反應通報。
- 醫療器材不良品:依醫療器材安全作業規範5.2.6不良品反應之規定通報 (可逕自醫療品質管理中心各類作業規範下載)。
- 使用部門於作業中發現醫材品質不良者,應列印「瑕疵單」紀錄實際不良情形送資財組,依本院「瑕疵品處理作業原則」處理。
- 資財組應判定材料不良品係是否個案, 依退貨、換料或限期改善等措施處理,送採購組、配發組處理(退貨、換料等),若非僅個案不良品則應採全院性退、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