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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藥品不良反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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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通報

臺北榮民總醫院藥品不良反應通報

一、受理單位:
       藥學部 臨床藥學科

二、表單填寫:
      通報表  (連結至院內通報系統)

三、通報原則:

通報項目
藥物 (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 或生物製劑等發生之藥物不良反應。

藥物不良反應
(一) 定義:

  1. 本院採用之藥品不良反應定義為「因診斷、預防或治療而投予藥物後,發生的非有意、非所要的有害影響,但不包括蓄意過量投予或濫用」。

  2. 有疑似下列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情形發生時,請務必於發生不良反應7天內通報:導致死亡、危及生命。

(二) 通報方式:

  1. 醫生、藥師、護理師等醫療人員發現疑似藥品不良反應時,可以電話知會藥師,亦可直接填寫「數位化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也可下載填寫「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表」後交回臨床藥學科或以電子郵件寄至 adra@vghtpe.gov.tw 通報。

  2. 請務必填寫通報者的姓名、電話、服務機構、地址等。本院及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有責任維護病人及通報者的權益,保持資料的機密性,不得擅自公開。

(三) 填報需知:醫療人員填妥「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表」後送至藥學部臨床藥學科,或以電子郵件寄至adra@vghtpe.gov.tw通報。

  1. 不良反應描述:請參閱 CTCAE v4.0點選不良反應類型,並依照西元年描述,若屬急性不良反應,需記錄時間〔xx時xx 分〕。使用之藥品需標明藥名、劑型、劑量、頻次、途徑。說明不良反應之處理方式及後續追蹤。

  2. 相關檢查及檢驗數據,以基本生理數值及不正常之相關數據為主。

  3. 診斷以當時疾病診斷為主,並非入院診斷;如有藥品或食物過敏史,請務必填寫。

  4. 可疑藥品為發生不良反應之前及當時所用藥品,以學名/商品名填寫。根據藥品使用期間與症狀發生及解除的關係,以釐清是否為可疑藥品。

  5. 整理與可疑藥品併用之藥品,如刪除輸液、同一藥品有併用者、同藥品劑量不變可合併、不可出現投與的解毒劑或因發生不良反應所換的新藥。

  6. 不良反應之可能性,為依據Naranjo方法計算分數,依分數多寡分為極可能、可能、稍有 可能、可疑等四級。若同時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懷疑藥品,須個別評估。

三、聯絡方式:

通報單位:臺北榮總藥學部   臨床藥學科藥物諮詢中心
連絡電話:院內分機  7289 (院外請電 (02) 2875-7289)
通報信箱:adra@vghtpe.gov.tw
傳真號碼:(02) 2875-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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