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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年07月04日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本院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設立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輻管會), 院長為主任委員,由院長遴選副院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放射線部主任、核醫部主任、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主任為當然委員;護理部指派一位副主任,內科部、外科部各指派一位科室主任(或代理人),醫學研究部指派一位使用放射性物質之研究員為委員。輻射安全防護室主任必須指定二名輻射防護人員為委員。

     輻管會每半年各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研議「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輻安室主任必需出席,輻安室非擔任委員之輻射防護人員必須列席,與議程相關之輻射應用單位主管必須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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