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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本院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設立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輻管會),院長為主任委員,由院長遴選副院長乙人為副主任委員,放射線部主任、核醫部主任及腫瘤醫學部主任為當然委員;護理部指派一位副主任,內科部、外科部各指派一位科室主任(或代理人),醫學研究部指派一位使用放射性物質之研究員為委員。輻射安全防護室主任必須指定2名輻射防護人員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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