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 images has been designed using resources from Unsplash & Pixabay & Pexels & Freepik and some icons from Flaticon
跳到主要內容
:::
:::

設置要點

本院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設置輻射安全防護室,由放射線部及核醫部各指定 2 名、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指定 3 名、醫學研究部指定 1 名合格之輻射防護人員(以下簡稱輻防人員)組成,其 8 員中至少有 3 員必須具備輻射防護師資格,另由院方指派一名專任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設置於放射線部,由資深輻射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所有保存紀錄之整理作業及對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換窗口。

最後更新:

回到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