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人員之定義: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輻射工作人員之義務:
- 配戴個人劑量佩章。
- 每年至少接受3小時輻射相關教育訓練。
- 每年接受健康檢查。
輻射操作資格:
欲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防講習;若操作主管機關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無固定式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除輻射工作人員得予在管制區內作業外,下列人員亦可參與作業但不得獨自作業:
- 協助人員係指未直接操作但經常在管制區內協助輻射工作人員從事輻射作業之人員(例如協助接受核子醫學檢查造影病患的服務人員,收集核醫部醫療廢棄物的人員),各單位在交付其工作前,必須評估該工作是否可能超過安全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如有可能超過則必須定義為輻射工作人員,若否則可當成一般工作人員,但須經過安全講習才可參與輻射作業並佩帶人員劑量佩章,單位輻射防護人員必須每月根據劑量紀錄評估是否變更身份。
- 學員(生)必須超過16歲始得接受輻射作業現場教學訓練,且必須在學校曾接受輻射防護相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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