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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輻射劑量監測

輻射工作人員之個別劑量監測

  1. 本院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採個別劑量監測,由主管機關所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提供,單位主管於必要時得給予協助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2. 非本院僱用之輻射工作人員及實習學生之劑量監測由其所屬雇主或單位負責辦理,如基於「設施經營者」之需要,本院輻安室有權要求非本院機構提供該等人員在本院期間之人員劑量紀錄。
  3. 單位主管應查明新進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並交給輻安室,離職人員由單位主管通知輻安室後,由輻安室向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要求提供歷年來劑量紀錄,經核對無誤後影印送交離職人員,並將正本保存在輻安室至少30年。
  4. 對於必須採用安全標準第九條才可適用之輻射作業,本院採取外包作業,由專業廠商承包。
  5. 知道自己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告後,單位主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符合安全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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