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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範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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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定

臺北榮民總醫院實(見)習學生請假規定

實(見)習作業規範附件

第一條、本規定依本院教學現況及便於學生在本院實(見)習期間請假而制定。

第二條、實(見)習學生請假類別:

一、公假:因本院奉准公務、各院校核定並函知本院之考試或團體活動、或兵役體檢,可核實照准。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住院者,准假時間,視病情而定,請假三天(含)以上者,需提出診斷證明。

三、事假:不可抗拒之原因並能提出有力證明者,可照實情核准假期。

四、婚假:參考勞基法規定。

五、喪假:參考勞基法規定。

第三條、請假天數:

一、實習醫學生於每一個實(見)習單位,請假期限不得超過該單位學習時間三分之一,逾期須經本院教學部、當科臨床教師及計畫主持人、校方共同討論後,以補課或補實習方式完成實習,否則成績不予計算。全學年累積假期若超過四週,本院函知學校處理。

二、醫事科系學生實習週數(時數)應符合各職類學生訓練計畫規定。

第四條、學生請假口頭報告不受理,須完成請假手續使得請假(學生自教學部教學行政組網頁下載請假單,填寫完並由實(見)習單位同意後,將假單送往教學行政組)。

第五條、請假核定權責:

一、一天以內,由單位總醫師及教學行政組組長核准。
二、一星期以內,由教學部主任核准。
三、一星期以上,轉陳批准。

第六條、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有下列情形者,以曠課論處,累勸不改,函請學校議處:

一、無故不到教學單位實(見)習者。
二、遲到、早退或擅離學習場所者。
三、逾假未歸,且未辦理續假者。
四、虛偽故意請假,經查屬實者。
五、點名、查課未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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