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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試用程序

臺北榮民總醫院消耗性醫療器材進用程序作業原則

100年4月19日經第61次醫療設備暨器材審議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北總補字第10200079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 日北總補字第1020028942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 日北總補字第1030020023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 日北總補字第106060074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 日北總補字第107060047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北總補字第1110601264號函修訂

    

一、     為增進本院醫療設備及器材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消耗性醫療器材進用合理性之效率,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消耗性醫療器材有新增加品項、增加現有同規格其他廠牌競標、或經使用單位認定有試用之必要者,但衛署第一等級之牙材、未計價器械、同位素、試劑類等例外。

三、     對本院各單位申請增列或刪除之醫療器材實施審核:

(一)      新增品項:

使用功能及效益、價格及與同類品之比較、廠牌及規格之確定、試用結果、使用科別之訂定、使用管制規定之訂定、庫存同類品之處理方式。

(二)      刪除品項:

瑕疵品項、廠商已停產、或供貨不正常等品項,惟若屬合約品項,應依規定辦理解除或終止合約後,且經使用單位檢附相關文件,移送醫審會審議通過後,奉准自本院合格廠牌中除名。(詳如附圖.doc)

四、     作業程序:

(一)     由各使用單位或廠商向本會幹事辦理申請試用手續,檢附消耗醫療器材試用申請表.doc(如附表一),經使用單位填寫試用計劃,送本會幹事陳召集人核定後,通知廠商繳交試用費。

(二)     本會幹事知會承辦試用單位進行試用,並依試用計劃通知廠商提供所需試用樣品。

(三)     試用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完成試用後,需提出試用報告表.doc(如附表二),送本會幹事彙陳本會一併審議。

(四)     經本會決議通過品項,即列為本院合格廠牌,由使用單位依臨床需求,並依本院採購程序辦理申購。

五、消耗性醫材經試用合格,在本會審議前,各單位如有醫療臨床需求急迫需辦理少量採購,或擬增加本院採購競標廠牌,應敘明理由並經簽奉核准辦理。

六、本院健保給付品項,高於健保價80%,且年採購金額虧損大於10萬元以上品項,需至本會說明檢討其因應措施及改善作法,解除列管品項,除開會決議不再列管,本會定期(2年)將重新檢視虧損狀況,並重新提出檢討。

         七、為配合本院單一識別碼(UDI)政策推行,廠商提出申請試用時,應提供醫材條碼資料, 免衛署列管品項除外。

        八、本原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另行以本院消耗性醫療器材進用程序作業規定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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