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及器材審議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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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公佈實施 八十四年四月八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經醫審會修訂通過 一○○年四月十九日經第61次醫療設備暨器材審議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北總補字第10200079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北總補字第1020028942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 日北總補字第103000383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3月 26日北總補字第104000832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北總補字第108060054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北總補字第1090600572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北總補字第1110602394號函修訂 |
一、本院為達年度醫療、機械、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醫療器材進用的合理性及購買耗材同時由廠商提供醫療設備之效益,特設置醫療設備及器材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各單位及分院年度醫療、機械、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醫療器材(含醫療器械、消耗性材料)合格廠牌之新增、刪減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院各單位購買耗材同時由廠商提供醫療設備之成本效益評估審核。 (四) 院長及上級交議事項。 三、本會之組織如下: (一)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行政副院長為召集人、協同召集人四人、執行秘書一人,餘委員十三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 (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補給室主任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二人,由補給室資財組組長及承辦人兼任,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由院長聘兼之。 (三)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委員出缺時,得由院長另行聘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開會: (一) 本會會務由補給室辦理。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協同召集人推定一人為主席。 (二)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三) 本會於年度設備概算編列及節餘款分配審議會議,得請主計室歲計組組長、工務室醫學工程組組長、修護保養組組長、設計施工組組長、公用設備組組長、醫務企管部醫務企劃組組長、績效管理組組長、資訊室技術網路組組長、補給室資財組組長等人列席會議;並得請擬編概算單位列席會議說明。 (四) 購買耗材同時由廠商提供醫療設備審議會議,得請主計室組長、工務室組長、醫務企管部績效管理組組長、資訊室組長、補給室採購組及資財組組長等人列席會議;並得請單位列席會議說明。 五、本會之決議事項須作成紀錄,陳報院長核定後生效。 六、本會召集人、協同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之「年度醫療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消耗性醫療器材進用程序作業原則」、「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購買耗材同時由廠商提供醫療設備審查作業原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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