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採購案審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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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北總補字第1000014372號函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北總補字第10200253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北總補字第102003028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北總補字第104000296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北總補字第106060034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北總補字第106060039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北總補字第107060012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北總補字第1070600152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北總補字第107060034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北總補字第 108060055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北總補字第109060309 號函修訂 |
壹、依本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並增進本院醫療設備採購方式 及採購規格(範)之適法性及合理性,及增進醫療儀器租賃案件採購方式之效益分析,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範圍:
參、醫療設備採購案件於採購前實施審查,其審查內容為採購方式及採購規格(範)之適法性及合理性及租賃方式之正確性。 肆、作業程序: (一) 各單位於預算經費來源確定後,其設備單價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或特殊交辦之醫療設備採購案件,應填「醫療設備採購租賃案審查申請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醫療儀器設備與市售該類設備規格差異比較說明表」、「醫療儀器設備商情蒐整查核表」,並檢附招標規格(範)表、廠商報價單、及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等資料,送本會幹事彙整。 (二) 於召開本會會議前,本會幹事將各採購案彙整後,陳請召集人指派本會委員二人預先書面審查,並製作「採購案審查意見報告」,提送本會會議審議。 (三) 各單位租賃醫療設備之單價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純設備案件,則應於簽文敘明自購與租賃成本及效益分析比較、對醫院有形及無形效益、收費標準及分析等內容,並填「醫療設備採購租賃案審查申請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醫療儀器設備與市售該類設備規格差異比較說明表」、「租賃設備評估資料表」、「新購醫療設備效益分析資料表」、「醫療項目成本分析及訂價申請表」、「投資效益分析資料表」,「醫療儀器設備商情蒐整查核表」並檢附租賃標的規格表及相關規範、廠商報價單、及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等資料,送本會幹事彙整及分會相關審查單位。 (四) 於召開本會會議前,本會幹事將各採購案彙整後,陳請召集人指派本會委員二人預先書面審查,並分會績效管理組,提供醫療儀器採自購之使用年限損益兩平分析效益評估(分院免會)、工務室、資訊室及補給室(採購組)依權責提出審查意見,經秘書單位(補給室)彙整後提送本會會議審議。另外,本院租賃後之使用期間效益追蹤,由醫務企劃組依權責辦理。 (伍) 本院各單位租賃醫療設備之單價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純設備案件,隨簽案應附 「租賃設備評估資料表」,並檢附招標規格(範)表、廠商報價單、及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等資料,移送採購組進行採購程序。 (六) 各分院租賃醫療設備之單價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純設備案件,其事前效益評估 (自購與租賃成本效益分析、收費標準分析等)及事後效益追蹤評估,請依權責分會該院相關部科自行辦理。 伍、經本會開會審查通過之案件,如需再次修改招標規範,屬放寬規格內容,得經使用單位詳述修改理由,並經簽奉核准後,得免送本會再審查;如再次修改招標規範屬限縮規格內容,則需再次提送本會審查。 陸、因應特殊情勢須緊急採購或具時效性之案件,得簽奉核准後,免送本會審查,先進行採購程序,再提 本會備查(分院亦同)。 柒、本會會議召開審查會時,如有必要,得請院內、外相關專家、學者或申購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得通 知醫務企管部相關單位、主計室及政風室單位等有關單位列席。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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