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年度醫療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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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北總補字第1020022553號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北總補字第1020028942號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3月 26日北總補字第104 000832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北總補字第105060065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北總補字第107060034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北總補字第108060018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北總補字第 1090600272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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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增進本院醫療設備及器材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年度醫療、機械設備概算編列之合理性與需要,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一) 對於各單位及分院編列年度醫療、機械設備概算時,其單價在100萬元以上者實施審核。 (二) 接受民間或地方政府之捐贈現金或實物、委辦計畫及臨床計畫者。 三、 有關本院各單位年度醫療儀器、機械設備概算編列實施評估及審核,其審核內容如下: (一) 預算來源。 (二) 需求數量。 (三) 效益分析。 (四) 與同類設備之比較。 (五) 價格因素。 (六) 使用人之訓練、儲備及來源。 (七) 安裝及操作有關房舍及配合措施。 (八) 採購途徑及地區。 (九) 廠牌、規格及性能要求標準之確定。 (十) 零附件及消耗性器材之數量。 (十一) 廠商技術輔導、安裝試用、品質保證、售後服務及其他特別限制條件。 (十二) 管制設備(放射性物質或精密醫療儀器)應審查有無權責單位(原子能委員會或衛生署)之許可證。 四、 作業程序: (一) 各單位編列年度醫療設備概算時,其單價達NT$100萬元(含)以上設備,申請單位應填具本院「新購醫療設備效益分析資料表.doc(如附表一)、醫療項目成本分析及訂價申請表.xls(如附表二)、醫療儀器設備投資效益分析資料表.xls(如附表三)」;單價1000萬元以上者,則需加填「申購單價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科學儀器送審表.doc」,並至科技部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填寫送審相關資料。。 (二) 如屬檢驗用設備,需填寫「臨床檢驗儀器採購審查表.doc」(如附表五),並請先送臨床檢驗品質小組(病理檢驗部)審查,其審核流程如附圖一;如屬研究用設備請填「研究用儀器自評表.doc」(如附表六),並送醫學研究部審查;單價300萬元以上醫療設備,請填寫「醫療儀器設備商情蒐整查核表.doc」,並視案件性質附上相關規格表或資料(如附表七)。 (三) 將上述附表一、二、三資料,分會工務室、醫務企管部醫務企劃組、績效管理組、內視鏡診斷暨治療中心審查,各組依下列權責提出審查意見: 1. 該設備在本院使用分布情形及相關必要條件、該部科已購設備使用情況、有無購入類似或其他設備,其使用效益是否有達預期成效。(醫務企劃組) 2. 依編列設備性質,提供使用年限內可否回收成本。(績效管理組) 3. 如汰舊(現有設備使用年限、維修紀錄等)、新購(現有無雷同設備、數量、及使用現況)、增購(原設備購入時間、使用現況)或緩購及安裝配合相關事項等評估。(工務室) 4. 內視鏡設備:加會內視鏡診斷暨治療中心。 (四) 上開各組審查意見送本會幹事,彙整調製「年度醫療儀器設備單價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概算編列審議表」(如附表八),並於開會前請各委員將「年限內無法回收+審查單位有意見」品項,於一週內完成初步審查,並彙妥審查意見後提會審議。 (五) 審查方式原則以「年限內無法回收、審查單位有意見、及近一年度新購設備單價達300萬元以上有醫療收入,未達預期工作量之單位」之設備品項實施審核,餘則快速審議。 五、 有關各分院編列年度醫療、機械設備概算,依各分院內部原作業程序編列,並先行初審後,再呈報本院,本會幹事依分院提送資料分會工務室、醫務企管部醫務企劃組、績效管理組等進行複審,本會幹事於彙整上開各組意見後提會審議。 六、 本會召開審查會時,如有必要,得請申購及使用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七、 本會為使審查會達專精、客觀與公正性,必要時得由本會指定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並提出報告,以供本會審查之參考。 八、 本院年度醫療設備概算編列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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