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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試用程序

臺北榮民總醫院消耗性醫療器材進用作業

本院修訂醫療器材進用審議作業,敬請各廠商知悉。

  • 有關本院修訂醫療器材進用審議作業,自114年6月20日實施。
  • 凡於114年5月1日後完成簽核作業之試用案,皆適用調整後之收費標準。
  • 已通過本院審議合格之人體組織移植物,自114年4月1日起適用核備申請作業,申請流程詳見核備作業程序
  • 試用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完成試用須於審議系統完成試用報告後,彙陳本會審議。如在六個月內無法完成,本試用案件即自動結案,不予退費
  • 新增醫材停用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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