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系統為簡化繳款作業流程,減少廠商往返本院各科室,自113年6月1日起,於系統通知廠商繳款時,同步寄送繳款通知單,請廠商自行印出後,先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總務室出納組繳納,繳納完成後將通知單第一聯送回補給室資財組登錄。
二、為有效管理各新進醫材試用申請時效性,本系統自113年6月1日起,凡申請案件自取得試用編號4個月內,未提送審議完成繳費者,原申請案即失效,如確有試用之需求,請重新取得試用編號進行試用審議。
三、另自實施日起,113年1月以前未進入審議的試用案,全數失效。
最後更新:2024/09/26 10: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