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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益是否應繳營業稅?

發佈日期:
發佈者:技術移轉組
類別:最新消息
點閱數:1411

一、何謂先期技術移轉金?先期技轉移轉金是否應繳營業稅?

  1. 先期技轉移轉金係指本院與院外機構共同合作進行醫療技術研發等項目,經雙方訂定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前期在投入研究人力或物力之過程中,先行收取該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金或讓與金。
  2. 先期技術移轉金免繳營業稅。亦即,研發成果全部或部分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者,由於先行技轉尚未有研發成果、研發成果不如預期,或合作機構、企業解除、終止契約或退出,不予退還,亦不抵扣具體研發成果之授權金或讓與金,則免稅。此外,研發成果未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者,則非課稅範圍。(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參照)

 二、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益是否應繳營業稅?

  1. 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2. 復依前揭令規定,本院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屬於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收益(入),爰須繳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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