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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權益

退休公務人員各項退休給與權益簡表

類別

權益

發放機關

備註

強制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

1.強制休假補助費: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16,000元。
2.未休假加班費: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3.當年於1月16日屆齡退休(不含自願退休)人員,得選擇就強制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擇一請領:
(1)強制休假補助費:經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之標準計算其補助之最高限額。
(2)未休假加班費:不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因公確實無法休假者,以實際上班日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4.其餘當年退休人員,仍應依一般規定辦理。

服務機關

1.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97.12.17修正)
2.強制休假補助費: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可至國民旅遊網站查詢)刷卡消費,依規定予以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但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如在周五下午或周一上午刷旅宿業,周六、日亦可在縣內消費。
3.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14日)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退休人員
當年度考績

1.退休當年在職6個月以上(6月2日以後退休)辦理另予考績;在職滿1年以上(12月2日以後退休)辦理年終考績。
2.於退休生效後辦理,俟經銓敘部審定後,按等第發給考績獎金。

最後
服務機關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96.3.21修正)。

退休金
(擇一)

一次退休金

舊制

1.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新臺幣930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最後
服務機關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2.民國84年7月1日為舊制與新制分界點。
3.民國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相當42年);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相當40年);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支(兼)領月退金者,每年1月16日(1至6月月退休金)及7月16日(7至12月月退休金)各發放6個月。
5.發放方式:直接撥入退休人員帳戶。

新制

1.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2.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月退休金

舊制

1.月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等級,按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
2.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另十足發給新臺幣930元。

最後
服務機關

新制

1.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2.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1/2一次退休金
1/2月退休金

舊制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最後
服務機關

新制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補償金

舊制年資未滿十五年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最後
服務機關

 

新制年資未滿二十年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退撫基金費用發還

公務人員退休: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條
2.自民國107年7月1日實施。
3.請領離職退費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其他現金
給與補償金

1.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休、撫卹或資遣年資,依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2.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者),依其退休、撫卹或資遣時之俸薪等級,以八十五年度公教人員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3.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最後
服務機關

1.依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2.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者,得發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併退休金一次發放。

優惠存款利息

優惠存款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其利率訂為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臺灣銀行

1.依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2.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者,得辦理優惠存款。
3.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年終工作獎金

於翌年春節前,依據行政院函頒「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服務機關

發給對象:當年中退休(役、職)人員。

年終工作慰問金

於翌年春節前,依據行政院函頒「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最後
服務機關

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在新台幣2萬五千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

三節慰問金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10日依當年標準發放慰問金
(90年起每節以2000元標準)

最後
服務機關

1.依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及歷年修正函釋。
2.適用對象:
(1)89年11月30日(不含)以前退休者,無條件限制,均持續給予照護。
(2)89年11月30日(含)以後退休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退休時年滿六十歲以上者/退休時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已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始予照護;如均不符合者,不予照護。至當事人是否符合要件,應以「退休生效當時」為認定基準。
 

公保養老給付

1.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2.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薪俸額),最高以36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臺灣銀行

1.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
2.由臺灣銀行開立支票交付退休人員或逕撥入退休人員臺灣銀行帳戶。
3.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請持銓敘部審定函至臺灣銀行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勿存入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受理優惠存款業務)。
4.養老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
5.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服務獎章獎勵金

三等服務獎章(服務10至19年):5,000元
二等服務獎章(服務20至29年):10,000元
一等服務獎章(服務30至39年):15,000元
特等服務獎章(服務40年以上):20,000元

最後
服務機關

1.依據: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95.6.1修正)。
2.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其在職時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由其退休或死亡前最後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所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3.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可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適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

退休者比照原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全領月退者為全額)及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表」標準支給。
 

最後
服務機關

1.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102.10.29修正)
2.每年4月1日及10月10日前申辦,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如未婚子女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具申領資格之夫妻雙方以1人申請為限。
 

附表1 -子女教育補助費說明.doc 

附表2-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退休人員紀念品

(一)依輔導會「退休人員紀念品贈送規定」及本院相關規定-經銓敘部核定之退休人員,致贈2,000元紀念品。
(二)辦理方式:依銓敘部核退函,購買退休人員紀念品自行送主計室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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