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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一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發行

法律案例宣導─防貪指引第4號--學校午餐弊端防治作為

法律案例宣─政風案例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強化保密觀念,有效杜絕洩密情事

安全宣導─專詐跨國貿易!駭客冒充客戶 以假電郵攔截貨款

安全宣導─別被騙了!遊戲點數不是萬能的

法治新知宣導櫥窗──消保法修完消費權再強化
廉政宣導影片──「你來說,我們來做」 公立醫院醫師誠信手冊(三)法律與誠信問題解析

「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 :「救濟管道不是公務員推諉卸責之藉口」

消費者保護宣導─南韓疫情擴大隔離人數達1667人消基會呼籲應即刻暫停出團赴韓旅遊

廉政檢舉肅貪專線 檢舉藥頭專線
廉政表揚

前往政風室網站

勇敢吹哨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勇敢吹哨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敬告諸位讀者很抱歉,本刊自5月份起改為雙月刊,請各位讀者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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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狂犬病,勿接觸勿撿拾,寵物打疫苗,衛生福利部關心您。

疾病管制署防疫專線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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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宣導防貪指引第4號--學校午餐弊端防治作為

 

 

防貪指引第4號--學校午餐弊端防治作為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指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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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宣導─政風案例

 

(1)案情摘要:
A等15人為甲機關公務員,負責殯儀館遺體洗身、化妝、大殮等業務,明知除法定規費外,不得藉故再收取任何費用,竟基於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受民眾委託處理殯葬事宜之殯葬業者,每具遺體以收取600元至1,000元不等紅包之代價,由殯葬業者先將賄款交予當天值班班長集中保管,班長於下班前再將賄款均分與當日值班公務員。
殯葬業者B、C、D及E等4人,亦知悉法定規費之規定,竟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犯意,於亡者辦理告別式時,交付賄款1,000元給執行遺體入殮工作之公務員F、G。
(2)所犯法條:
①公務員部分:
A等15人向殯葬業者收取紅包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殯葬業者部分:
殯葬業者B、C、D及E等4人向公務員交付賄款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行政責任案例彙編】教學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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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

前言:
政府機關受理民眾陳情請願,常可能因此取得民眾陳情書及相關個人資料,雖陳情請願屬於公開訴求,惟仍應依人民陳情相關法令為後續處理,如需運用陳情資料亦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避免產生未經同意或與原目的不符之公開、洩漏情事,造成當事人損害,衍生政府機關國賠責任,實不可不慎。
案例說明:
小李和鄰近住戶組成土地重劃自救會向某地政機關陳情,拒絕徵收所有土地進行其他開發,除於該機關網路信箱陳情外,一行人浩浩蕩蕩到該機關門前進行陳情請願,並遞交載有相關自救會成員身分資料之陳情書,經該機關派代表受理後離開,嗣後卻發現該自救會成員陳情書中的個人資料,竟成了該機關於重大重劃案件評估說明會之附錄資料,且該機關為求便利,又以網站留言板回覆陳情人,亦未適當遮掩相關個人資料,造成該自救會成員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全部公開在網站上可供人點閱、下載,該自救會立即電洽該機關抗議其作法失當,且違反相關規定,揚言告到底,並要求國賠。
問題分析:
本案為洩漏民眾自救會陳情書及附件之個人資料,該自救會附件資料主要用於反對土地徵收之陳情附件,並未同意其他使用或公開於網站中,又雖係公開陳情,惟主管業務機關受理後,應將陳情書及相關附件,回歸機關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相關規定,交由負責辦理之承辦人員,再將資料密封後交由收發人員登錄,且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另於公文簽辦過程除應以密件簽核,且須用密件答覆處理結果,而非將該案以一般案件處理,衡酌本案因受理民眾陳情書與相關個人資料,應屬公務機密範疇,該機關於網路留言板答覆,亦未適當隱去陳情人之個人資料,實有未妥,已衍生洩密問題。
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 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而該機關於重大案件評估報告書中,未經同意,擅將隨附於陳情書中之個人資料作為該案附錄,顯與上述要件不符,又依據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該機關後續尚須面對相關國賠問題。
綜觀受理本案機關之處理作為,應係對於陳情案件與個人資料之相關規定與要件判斷有誤,致生洩漏情事,確有違失檢討空間。
改善及策進作為:
本案肇因機關同仁對於民眾公開陳情請願性質未正確之研判,且就相關個人資料管理及運用不慎所致,機關應積極檢討下列措施,以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一、重新審視受理陳情案件相關規定,並確實檢討相關規範是否完備、受理程序是否妥適,以使機關承辦人員知所依循,避免衍生洩密情事。
二、藉由本案顯現陳情案件處理過程易生洩密,因此,應積極建立各項陳情案件判斷歸屬流程,檢討各環節之弱點與錯誤頻率,落實風險管理,降低誤判機率,提升機關維護效能。
三、全面檢核類似案件屬性判斷是否合宜,相關處理過程是否符合規定,避免重蹈相同問題。
四、妥訂陳情案件相關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機制:如針對機關因陳情案件蒐集個人資料所應制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範,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者、蒐集方式(直接或間接)、告知當事人、蒐集界面及儲存位置、法定保存年限及自定保存年限等事項,並落實檢核陳情案件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當事人隱私權保護之需求,俾能確實監督管理狀況。
本署叮嚀事項:
民主法治時代,政府職責係為民服務,而人民為爭取權益或表達訴求,得依法透過陳情請願等合法管道向政府機關表達訴求,政府機關因而取得大量個人資料,應有良好的管理或保護措施,避免未合法運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或保護不善產生如駭客入侵等洩漏風險。因此各級機關管理該等資料,除就涉及公務機密部分應依密等文件程序進行保管外,另需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落實相關維護工作,俾提升使該等資料於機關內部運用與保管安全性,本署就該案提出下列叮嚀,以資參酌:
一、積極檢討訂定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俾利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確實依據其個別管理模式妥為執行。
二、嚴密機關組織分層審核措施,協助同仁處理相關案件,確符個案處理程序,避免衍生洩密疑慮。
三、重新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機關各項作業程序與有關之行政規則,是否有相悖或未盡之處,以符實際,並減少疏失。
四、加強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治教育:綜觀洩密多肇因公務員對於案件與法令認知未盡周詳,因此,透過現行法令規定、洩密違規(法)案例,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道與因素,積極提升個人之保密法治觀念,方能落實宣導效益。
結語:
公務機關就各項涉含個人資料之公務文件,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應更為審慎,尤以面對各項法令產生見解上之歧異時,應以專業並合乎法治精神,對於當事人有利之方向做決策,除避免衍生後續洩密疑慮外,並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本案因機關同仁受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取得他人個人資料,又於處理方式與後續運用,未符合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導致陳情人權益受損,實應深入檢討,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以保護民眾權益,維護機關廉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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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強化保密觀念,有效杜絕洩密情事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常常可以聽見各社會階層的人士批評國家不夠自由、民主、開放,為符合大眾的期待與時勢所需的情況下,所以要制定更完備的制度來強化民主內涵;但也有人批評社會治安愈來愈糟,所以要加重刑責來提升治安水準;更有人批評國軍洩密事件頻傳,所以要增訂更多的法規來防止洩密事件發生。上述種種問題肇生後,總認為制定更多法規與制度就能應付眼前所產生的問題或使問題迎刃而解,然而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法真的是如此嗎?
以這幾年政府機關及國軍所肇生洩、違密事件為例,遺失機密文件、公務家辦、資訊遭駭客竊取及因受不了利誘吸引進而出賣各項業管機密資訊等,在在顯示出相關人員對保密觀念的薄弱與不足。
一個好的制度固然重要,但是制度制定的目的及制度必須是靠何者去執行,其實均是以「人」為主體;人們因為要達成某一目的,所以必須建立各種合適的制度來因應,但是當制定一套良好的制度後,執行者卻不一定依照該制度來執行其所規範的事,那麼這套制度即使再好、再完備,也是枉然。因此,惟有從落實保密教育著手,培養人人正確保密觀念與責任感,方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保防安全絕非僅僅依靠各級幹部努力,更需要全體同仁的支持與配合,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資料來源:摘自網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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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專詐跨國貿易!駭客冒充客戶 以假電郵攔截貨款

中小企業和長期合作的國外廠商進行交易,小心把錢匯入詐騙集團的口袋!國內一家A公司因故要將100多萬元的貨款退給國外客戶B,卻收到客戶B的電子郵件表示,公司已更換匯款銀行帳戶,要求將退款匯到新的帳戶;A公司業務助理吳小姐不疑有他照辦,再致電客戶B通知已匯款,客戶B卻表示從未改過匯款帳戶,也沒發過那封電子郵件!刑事警察局表示,此類跨國駭客專門冒用、竄改廠商的電郵信箱,再以假電子郵件攔截貨款,今年10月份國內就有3家中小企業遭詐報案,總財損近新臺幣170萬元。
今年10月初,在嘉義專營填充原料的A公司,收到客戶B的電子郵件聯繫退款事宜,請A公司將退款匯到另一個英國銀行帳戶,而非之前常用的印度帳戶。由於是長期合作的客戶,而且電子郵件內容和之前通訊的語氣並無差異,業務助理吳小姐立即將100多萬元的款項匯入對方提供的新帳戶,並致電客戶B確認,不料對方表示根本沒發過更改匯款帳戶的電子郵件,吳小姐一聽臉都綠了,只能連忙報警。
此外,屏東一家專營水族科技C公司的電郵信箱abc@zoo.***於今年3月間被駭,詐騙集團入侵C公司的信箱後獲取其與客戶的交易內容,另創一個與C公司非常相近的電郵信箱abc_zoo@***並發信給C公司的客戶,要求其將貨款匯到某英國帳戶,結果C公司收到對方確認匯款的受信憑證,誤以為已經收到貨款,就將價值45萬元的觀賞魚寄給對方,直到10月份查帳時才驚覺被騙。
刑事警察局表示,許多國內中小企業習慣使用電子郵件與客戶聯繫以撙節開銷,卻給了詐騙集團可趁之機,歹徒入侵企業的電郵信箱後,另外竄改一個極為相似的電子郵件信箱,例如將v改成y、將a改成q,由於字體細小不易發現,再模仿原本往來郵件的語氣發信給被駭企業的客戶,要求其將貨款轉匯到另一個歐洲帳戶,即歹徒的帳戶。刑事局呼籲國內中小企業,與國外客戶聯繫匯款事宜,無論多熟的客戶都務必再三確認,尤其若突然要求變更匯款帳戶則可能有詐,務必以其他管道再次確認對方身分。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資料來源: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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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別被騙了!遊戲點數不是萬能的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電腦遊戲從一個人默默的玩,演變為連上網路與其他玩家對戰,為了營商利潤,各家廠商推出遊戲點數卡讓玩家購買,以便享受更好的遊戲品質,只要輸入卡片上的帳號及密碼即可獲得等值的商品,另一方面,詐騙集團也相中遊戲點數帳號密碼極為難記憶又具等值金錢的特性,經常作為網路交易詐騙工具使用。
家住高雄市的32歲林姓男子,於深夜時分在網路聊天室結識一名帳號為小慧的女子,表示願意以新臺幣3仟元援交,約定凌晨1時許在新興區的新興國小前等待,林男依約前往後接獲一名自稱張姓男子的電話,向林男要求確認身分及職業,並指示林男前往附近的便利商店購買新臺幣3萬元的MY CARD遊戲點數,用來驗證是否具警察身分。林男依指示前往便利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後,將帳號密碼照相後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給張姓男子,沒想到張姓男子以該超商所賣的遊戲點數無法辨識為由,要求前往其他超商購買,林男從凌晨一直買到下午1時許,跑遍高雄市各區,過程如遇店員詢問用途,均稱為線上遊戲使用,前前後後共購買新臺幣60萬元的遊戲點數,直到打電話聯絡不上才驚覺被騙,向警方報案。
另家住基隆市的28歲廖姓女子,月初於某購物網站購買新臺幣9佰元手機自拍遙控器1組,隔天接到自稱賣家電話,稱重複訂購商品,要趕快取消,接著又接到自稱郵局經理電話,告知其個資外洩,恐遭有心人士盜領存款,要求趕快將存款提領並購買GASH+點數來進行帳戶金額轉移,廖女一時不查,購買4次共42張新臺幣5仟元的遊戲點數,且將點數卡帳密告知對方,直至帳戶只剩下3佰元,對方告知正在處理中,然後掛掉電話,多日後廖女仍未獲得回應,電話亦無法接通,始知遭受詐騙並向警方報案,損失新臺幣21萬元。
從未接觸或不熟悉網路遊戲的民眾,對於遊戲點數用途、購買及儲值程序其實一無所知,只能依歹徒指示操作,加上帳號密碼均為亂數組成極難記憶,因此成為詐騙集團取得贓款之新興金流管道,警方呼籲,習慣於網路購物交易的民眾,千萬不要聽信任何人以「身分認證」、「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理由,要求前往購買遊戲點數,這些均為歹徒常用說詞,請民眾勿輕易上當,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資料來源: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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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知宣導櫥窗──消保法修完消費權再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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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影片──「你來說,我們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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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醫師誠信手冊(三)法律與誠信問題解析

醫師執業過程中,在面對各種疑難雜症的同時,也會遭遇病患、家屬、同儕、部屬及廠商等形形色色的環境及問題,本節蒐集並改編本國近年於公立醫院所發生醫師倫理行為偏差之真實案例,輔以一系列問題思考,目的是期望協助醫師在面對類似倫理難題時,能透過改編的具體案例獲得借鏡,減少醫師在利益衝突時,做出妥適的因應之道,降低同樣問題再度發生。
一、醫病關係
(一)類型:偽造不實病歷資料詐領醫療費用案例:協助病患調包檢體詐領保險金
  醫師郝神是甲醫院外科醫師,與犯罪集團主嫌金好掛勾,找來人頭病患毛阿土等人,以混合癌症檢體,由醫師郝神協助調包檢體,製作不實罹癌之病歷報告,並安排手術或化療,讓毛阿土等人得藉以詐領保險金理賠,多家保險公司受騙給付保險金達上億元,醫師郝神並同時由其所屬醫院申報向健保局詐領醫療費用數十萬元。
◎ 思考:醫師郝神混合癌症檢體送不知情之病理科檢驗,使病理科開具病患癌症檢體報告,醫師郝神並據以開立處方箋、病歷報告、診斷證明書供病患毛阿土等人詐領保險金理賠,以及偽造病患就診紀錄詐領健保費等行為所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 分析:
(1)醫師郝神協助犯罪集團金好及病患毛阿土詐領保險金,及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罪嫌。醫師郝神也必頇面對醫院及保險公司的求償,且其利用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會進行犯罪,有違背醫學倫理之行為,依醫師法得移付懲戒,甚至可能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醫師證書。
(2)該醫院因醫師郝神之犯罪行為遭健保局依法開罰,並要求外科診療停約,醫院可以其受損害向郝神求償,同時醫師郝神也可能面臨保險公司求償。
(3)醫師郝神做出了欠缺道德誠信的行為,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頇服刑,並遭行政院衛生署廢止醫師證書,其事業、聲名毀於一旦,另依我國刑法一罪一罰原則,郝神偽造多數不實診斷證明書之行為,可能因而遭求處數十年刑期。
類似案例:偽填病歷資料詐領健保費
C醫師是仁二醫院內科醫師,串通其他醫師、安養機構及藥局等,以未親自就診之安養機構院民健保卡,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偽填病歷資料及盜刷院民健保卡,並以這些偽造的看診紀錄,向健保局申報詐領醫療費用數百萬元。
◎ 思考:C醫師偽造病患就診紀錄及盜刷健保卡詐領健保費等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偽造開立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金
A醫師係某公立醫院外科醫師,與保險業務員B君係屬熟識朋友,A醫師醫術精湛,病患眾多,保險業務員B君認有機可乘,特轉介20餘名病患至該醫院看診,並招待A醫師至不正當場所飲宴應酬,利用熟識關係,請A醫師為其轉介病患開立罹患失能病症之診斷證明書,據以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涉嫌詐領保險金等情案。
◎ 思考:A醫師與保險掮客B君雙方間有其犯意聯絡,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金,應負法律責任為何?A醫師接受保險掮客B君不當飲宴應酬招待,有無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偽造就診紀錄詐領保險費
A醫師是某區域醫院外科主治醫師,認識保險黃牛B,A醫師利用爲病患C看診機會,偽造病患C就診紀錄,並記載於病歷及開立處方箋,並以偽造之看診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由保險黃牛B持病患C之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詐領醫療保險費用,A醫師從中抽成數萬元不等。
◎ 思考:A醫師偽造病患就診紀錄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費10等從中抽取利益之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涉嫌記載輕病住院及浮報醫療費用
A醫師涉嫌藉職務之便,延長病患之住院治療,病歷記載之病情未符合住院給付條件,應屬門診治療,卻核予收住院治療並申報相關醫療費用,其行為不僅給保險對象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理賠機會,亦可增加醫師獎金之收入。
◎ 思考:A醫師涉嫌記載輕病住院及浮報醫療費用等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誇大就診病患擴創療程詐領健保費
B醫師為某公立醫院骨科主治醫師,為增加績效,獲取更高醫療獎金,因此,對於求診骨科之病患,以誇大、重複傷口擴創療程等不實就診資料記載病歷表,並以此造假病歷再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浮報健保費用數十萬元。
◎ 思考:B醫師誇大就診病患擴創療程詐領健保費等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偽造教學紀錄詐領補助費
I醫師是仁七醫院骨科醫師,明知實習醫師K未到教學門診診間及病房參與實習門、住診,竟連續於教學門診病歷中登載不實病歷資料並蓋教學門診章戳,再利用不知情護理人員李小妹依據相關病歷所填載之領款資料,於領據自行偽造簽名後,向醫院詐領教學計畫補助費用。
◎ 思考:I醫師偽造教學記錄並詐領相關補助款等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偽造個人資料領據詐領計畫補助款
仁六醫院精神科G醫師,與政府機關簽訂民眾健康之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竟指示研究助理錢多多謊稱將以「專家出席費」及「認知團體治療帶領費」作為民眾陳木參與仁六醫院菸酒檳榔戒治計畫之活動費用,由助理錢多多先填妥個人資料之領據,再由不知情之陳木簽名,用以表示領取活動費用。實際上,陳木未曾擔任菸酒檳榔戒治認知團體治療帶領者,亦未出席該計畫之相關活動,而且G醫師多次以相同手法偽造不知情民眾之領據詐領研究計畫補助款。
◎ 思考:G醫師偽造個人資料領據並詐領相關計畫補助款等行為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違法開立不實巴氏量表
醫師A因知國人對家庭外籍看護工需求殷切,且部分受看護人因所罹患之病症非規定之「特定病症」或病情未達巴氏量表30分以下之程度,致未能取得勞委會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許可,認有機可乘且有利可圖,於是涉嫌長期勾結人力仲介業者,願意以每張新臺幣8,000元或1萬元之代價,協助開立符合規定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讓病患得以符合巴氏量表規定,進而申辦外籍監護工,醫師A共獲利上百餘萬元。
◎ 思考:醫師A出具不實之病患診斷證明書損害醫院之聲譽及主管機關對外籍看護工管理之正確性之行為,其應負責任為何?
類似案例:盜用同事職章開立巴氏量表
某公立醫院開立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巴氏量表,規定頇由兩位醫師評估用印始得申辦。A醫師是該院胸腔內科醫師,與仲介勾結圖利,擅自使用B醫師置於門診之印章,盜蓋12於巴氏量表上第二評估醫師欄內,以獲取不法利益。
◎ 思考:A醫師圖利仲介,並盜用他人職章所要負的責任為何?
 

本文節錄自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網頁)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366190&ctNode=37349&mp=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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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救濟管道不是公務員推諉卸責之藉口」

金太太是鄰居口中的「惡鄰」,平日愛與人計較,還在家門前放置花盆霸占停車位,只要有人車稍稍靠近,她就惡言相向,大吵大鬧。隔壁住戶忍受許久,終於賣屋搬走了。建商承買後,打算改建為7層樓的華廈,里民衷心期盼金太太能與新住戶和平相處。一年後,新屋落成,金太太卻也向法院起訴要求建商拆掉新房屋,原因是新屋有不到1坪的大小蓋到金太太後院了。由於建商蓋屋時,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當時金太太並無異議,等房子蓋好後,又大動作興訟,建商一方面感到無奈,另一方面也擔心因為訴訟而影響商譽,所以建商想找金太太和解,高價賠償金太太1坪土地的損失。然而金太太卻對外宣稱「想和解?門兒都沒有!訴訟是我的權利!」執意要求建商拆‧屋‧還‧地。幾個月後,判決結果出爐了,法院衡量拆屋將損及建築物的主體結構,於兩造之利益衡量顯不相當,於是判決金太太不得請求建商拆屋還地,但建商須支付金太太越界近1坪土地的損害金,判決理由並提及:「所有權基於人性雖宜由個人擁有,但必須為增進人類之共同需要與幸福而存在,是其行使必須與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相一致,受社會之規律。」里民覺得判決相當公平有智慧,但好勝的金太太知道無法拆掉隔壁的新屋,氣到心臟病發,由救護車緊急送醫。此後,金太太的心臟必須定期回診追蹤,每到回診時間,金太太就叫救護車到醫院,喔~咿!喔~咿!的聲音又成為鄰里焦點,里民大罵金太太濫用救護車的資源,枉顧真正需要急救的病患。直到有一次,金太太在路上驚見許久不見的建商,剎那間不愉快的往事浮上心頭,血液急速攻心,這回真的心臟病發了,建商及里民忙著叫救護車,但鄰近醫院的救護車似乎都另有勤務,眼看金太太可能挨不下去了,一夥人趕緊叫計程車護送金太太到醫院急救。事後,幸運從鬼門關被救回的金太太對來探望的里民表示謝意,特別對救她一命的建商表示懺悔:「我以前只知道自己有權利,就以為自己是對的,從來沒有想到別人也有權利,要互相尊重,不能毫無限制的濫用,損人畢竟不利己啊!」學養豐富的里長告訴大家:「金太太說的有道理。依據我國已施行的『兩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個人或團體不得從事旨在破壞公約確認之權利與自由的行為,換言之,即『禁止權利濫用』,目的就是在維持和諧的社會生活、促進公共利益,相信經過這一次,金太太已經有很深刻的體會了。」
◎人權大步走:個人雖是權利主體,但不應以行使權利之名而破壞權利,或是濫用權利。
◎相關規定: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超越限制範圍之限制)。
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超越限制範圍之限制)。
3、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基本權利之限制)。
4、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原則)、第796條(越界建築)。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兩公約推動及宣導專區」──《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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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者宣導南韓疫情擴大隔離人數達1667人消基會呼籲應即刻暫停出團赴韓旅遊

 

     

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疫情持續擴散,南韓政府昨(6/3)日公布的5名新確診病患中,首次出現在首都首爾以外的病例。
南韓《中央日報》報導,目前出現的第3名「第三波感染病例」在南韓中部大田市某大學醫院被傳染,雖然感染途徑間接與首起病例相關,但也顯示病毒已突破首爾首都圈,目前疫情總計,確診患者增為30人,被隔離人數暴增為1667人。該報導指出,隨著疫情迅速擴散,南韓全國703所學校已停課或休課(資料來源:Thekoreatimes),南韓醫界呼籲應做好「最壞打算」。
眼見韓國疫情如滾雪球般發展,而國內疾管署和外交部卻仍各吹各的調,疾管署昨天正式提升首爾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Alert)」,而外交部領務局昨天中午宣布,將首爾含京畿道地區調高至「黃色」旅遊警示,其他地區則維持「灰色」旅警。
消基會指出,這兩種層次的「規定」,對消費者來說,是旅遊消費權益的大大限縮,強迫消費者「提命」參團旅遊,否則就得「對不住」荷包,實在太為難消費者!消基會這兩天便是這類電話打爆諮詢專線,忙壞了志工伙伴,一方面接聽,一方面又要安撫情緒充滿無奈、害怕的消費者。
根據觀光局審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團體旅遊的旅客如需取消行程,得依解約離出發日期之長短,按團費百分比賠償費用,在出發前31日前取消,須賠償旅行社業者團費的10%;前21日至30日則要扣除團費的20%;前2日到第20日扣除團費的30%;前1日取消則須扣除一半費用;至於當天取消,團費則須全額賠償給旅行社。
當疫情正滾滾欲爆之際,恁誰也無心旅遊,事實上,目前也已有兩千四百多名團客想取消赴韓旅遊,卻受困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因此,消基會表示,無論是觀光局或外交部都應以消費者生命為重,「重判」疫情發展,亦可防疫於未然,避免增加國內的防疫相關費用,更重要的是體現關心國人生命安全的用心。
消基會呼籲,應立即採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過去,因為解約退款衍生的爭議甚多,消基會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即刻動員交通部、民航局、品保協會、旅行公會、航空公司和消基會等單位會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的認定標準及業界的負擔歸屬,做有利於業者退費,讓消費者安心的施政作為。
至於旅遊商品的特別事項(如班機是否為包機或定期航班…),消費者亦應檢視旅行業者於與旅客簽約前是否有向旅客充分告知,並載明於契約中;若無,則不應受其限制,一切均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規定辦理才是。
消基會表示,政府施政要讓消費者「有感」,即是表現於這種關鍵時刻,呼籲政府各部會應立即因應韓國疫情,做使業者勉為其難但損失有限,而消費者安心的旅遊、防疫政策。(請點入連結,原網頁含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國際間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等資訊)
        

(本文轉自2015∕06∕0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新知】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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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檢舉肅貪專線

法務廉政署設置多元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由 輪值

         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
*「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檢舉專線。
*「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其他」方式:
*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輔導會「廉政檢舉專線」2757-1700

*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

*檢舉貪瀆獎金最高可獲新台幣壹仟萬元

*本院政風檢舉專線2875-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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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藥頭專線.pdf

 

檢舉藥頭專線:0800027099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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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表揚

104年4月份處理拒受餽贈案總計79件:其中協助退還原餽贈者計8件次(內含現金1件,計新台幣40,000元;禮券2件,價值新台幣225,000元;禮品5件),登錄後自行處理者(禮品)計71件。拒受餽贈單位以護理部71件居冠。
A091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蕃茄3盒、貢糖1盒、蛋糕3條、蓮霧1袋及彌月蛋糕1盒、金門貢糖禮盒1盒、奶酪12杯、A073病房醫護同仁拒收太陽餅1盒、蓮霧1盒、枇杷2盒、巧克力1盒、蛋糕4盒、A07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老婆餅20塊、枇杷2盒、蛋糕3盒、放射線部主治醫師陳俊谷拒收精筆禮盒1盒、RCUA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1盒、RCUB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禮盒2盒、B107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3盒、蕃茄3盒、ICU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咖啡16杯、奶茶10杯、功克力2包、內科部心臟內科主治醫師李重賓拒收洋酒禮盒1盒、主治醫師黃柏勳拒收新台幣40,000元、主治醫師林彥璋拒收iPhone 6 Plus手機1支、新生兒病房護理師拒收李倩倩拒收蛋糕10盒、A11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1箱、功克力2盒、胸腔部呼吸治療科主任江啟輝拒收蛋糕4盒、呼吸感染免疫科主治醫師施振甫拒收蕃茄2盒、一般胸腔科主治醫師陳威志拒收玉山白蘭地、金門高梁酒各1瓶、A09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枇杷禮盒、餅乾禮2盒、花生糖禮盒、旅行組盒20個、A163病房護理長林少瑜拒收NET服飾兌換券105,000元、內科部感染科主治醫師王永衛拒收高島屋百貨禮券120,000元、人參禮盒1盒、A121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葡萄1箱、A09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布丁、土產、鳳梨3顆、蛋糕2盒、名產1盒、餅乾2盒、花生糖1盒、A124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禮盒3盒、餅乾5盒、飲料17杯、RCC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6盒、林瑞楨古詩歌篆刻書畫集8本、B098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1個、餅乾2包、實習護生趙仁偉拒收衣服1件、B058病房副護理長江淑禎拒收水果3盒、內外科門診護理師劉淑卿拒收小蕃茄3盒、A161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1盒、鳳梨酥2盒、甜點2盒、餅乾1盒、A141病房護理同仁拒收牛舌餅1盒、A082病房護理長張秀能拒收蛋糕、水果禮盒各1盒、護理同仁拒收蛋糕禮盒3盒、手工麻糬禮盒3盒、飲料13杯、A123病房護理長沈瑞晶拒收蛋捲1盒、牛軋糖2盒、護理同仁拒收水果、新生兒病房護理師羅佩瑜拒收甜甜圈1盒、急診護理站護理同仁拒收水果3盒及糖果2包、PICU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麻糬禮盒、A11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巧克力2盒。
104年5月處理拒受餽贈案總計87件:其中協助退還原餽贈者計11件次(內含現金3件,計新台幣9,000元;禮券3件,價值新台幣45,000元;禮品5件),登錄後自行處理者(禮品)計76件。拒受餽贈單位以護理部77件居冠。
內科部胃腸科主治醫師李懿宬拒收海蔘禮盒1盒、黑木耳1包、 A09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土產2盒、海苔1盒、豆漿10袋、鹹餅2盒、甜點2盒、蛋糕1盒、A07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蓮霧12顆、香蕉2串、梅子糕、梅香糕、抹茶糕、牛奶糕、杏仁糕、口酥糕各1包,中型月餅9個、水果5盒、梨子、蘋果各3個、康乃馨12朵、甜甜圈1盒、桃子8顆、荔枝1箱、A07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牛軋糖3包、果凍24個、岩島成蛋糕1盒、糕餅4盒、蜜麻花2包、B107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西點2盒、A103病房副護理長李雅萍拒收水果2箱、ICU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花生軟糖1盒、提拉米蘇2盒、餅乾2包、A08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果1盒、A06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水蜜桃2大盒、2小盒、社工室社工組社工師柯昀姍拒收新台幣2,000元、內科部腎臟科主治醫師楊五常拒收水果4盒、洋酒1盒、A071病房護理師鄭淑仃拒收毛巾、奶茶、RCUA病房護拒收理同仁拒收水果1盒、蛋糕12盒、RCUB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4盒、奇異果果汁2杯、胸腔部一般胸腔科主治醫師江啟輝拒收海綿蛋糕1個、B097病房副護理長陳玉萍拒收蛋糕10盒、D040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長條蛋糕3盒、水果禮盒1盒、A093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黑芝麻軟糖禮盒、餅乾禮盒、 A124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飲料15杯、蛋糕1盒、水果3盒、A114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小蘋果32個、A144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卷6盒、B058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櫻桃1盒、新生兒病房護理師何美容拒收櫻桃1盒、A123病房護理長沈瑞晶拒收佳德水果酥1盒、一之鄉蛋糕禮盒1盒、護理師呂格慧拒收一之鄉餅乾禮盒1盒、外科部胸腔外科主治醫師黃建勝拒收新台幣5,000元、櫻桃1盒、心臟血管外科醫護同仁拒收星巴克儲值卡8張(已儲新台幣1,000元∕張)、CVSA病房護理同仁拒收奕順軒桂圓蛋糕及YQ餅各1盒、CVSB病房護理同仁拒收星巴克儲值卡27張(已儲新台幣1,000元∕張)、桃子1袋、巧克力1盒、貢糖2包、奕順軒桂圓蛋糕及YQ餅各1盒、餅乾2包、貢糖2包、A091病房護理師吳亞旂拒收蛋糕2條、護理同仁拒收拔絲地瓜1盒、蛋糕1條、咖啡4杯、香蕉4條、胸腔部主治醫師周昆達拒收蔬菜乾1包、巧克力1包、腫瘤醫學部放射腫瘤科主任劉裕明拒收新台幣2,000元、摩卡咖啡2罐、A181病房副護理長許秀珠拒收水果禮盒1盒、台灣Q餅禮盒2盒、肉粽30個、荔枝3盒、A081病房護理師靳媛嫄拒收髮尾油1盒、 RCUA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點心3盒、水果1盒、急診室行政助理劉娟娟拒收蛋糕、甜點各1袋、A161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餅乾1盒、教學部住院醫師李居易拒收拒收一之鄉餅乾禮盒1盒、PICU病房護理同仁拒收蛋糕1個、花盆1個、B107病房護理同仁拒收牛舌餅5盒、餅乾2盒、內科部心臟內科主治醫師林彥璋拒收SOGO百貨禮券10,000元、A113病房護理長胡麗霞拒收蛋糕1盒、護理同仁拒收和果子1盒、蛋糕2條、A082病房護理同仁拒收馬卡龍及水果各1盒、水果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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