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最後更新: 2016/07/13 15: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