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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業務職掌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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