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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合作

產官學合作


 Q10.產官學合作研發的內容有哪些?

 A: 

一、合作研究發展性計畫:

院外機構出資,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研究發展(醫療、醫藥、醫研技術與醫療資訊等)計畫,本院得以人力、技術、設備(施)、專利權、著作權與其他有形及無形等資產為對價辦理,以協助院外機構突破醫研技術及增進本院營運績效之研究發展計畫。

二、委託本院檢測性合作計畫:

(一)院外機構出資委託,本院相對運用現有軟、硬體技術及設備(施),或其他有形及無形資源,據以協助院外出資機構進行相關之檢驗、測試、統計分析、顧問諮詢或診斷試驗等計畫,以落實本院醫研技術成果至應用階段之合作計畫。

(二)院外機構辦理公開招標之研究計畫,本院得標者,視為委託合作研究計畫,但以本院與產業界之合作計畫為限。


Q11.院外機構參與先期出資之合作研發經費如何運用管理?

A:  合作研發經費類別概分作業費與技術(顧問)費:

  1. 作業費:包含研究所需之業務費及人事費等相關費用。
  2. 技術(顧問)費:本項費用全數收繳院庫,以支應本院參與合作研發之人力、技術、設備(施)成本,設備(施)成本包括土地使用費、房屋使用費、空間攤提成本等相關費用與水電費、清潔費、空間維護等相關維護費用,及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等項目。本項費用依本院「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辦理分配事宜。

Q12.院外機構欲與臺北榮總進行產官學合作其申請的流程為何?

 A:院外機構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之公函,由受委託之計畫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依現況與可行性進行評估後,專案簽陳,加會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陳 院長核示後,得簽訂「合作意向書」,以做為雙方進一步合作計畫之基礎。

  1. 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為完成年度任務或因應未來研究發展目標,得檢陳單位需求及產官學合作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等相關資料,專案簽陳,並加會 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2. 經 院長核示「原則同意」之產官學合作計畫案,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負責、各業管單位配合與院外機構,進行研究計畫及契約合意,必要時得協請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專案陳核時,需檢附合約及計畫書等資料,經產官學管理會審查,若具臨床試驗之合作計畫,應送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再陳院長核定後辦理。

 

 


Q13.參與先期出資合作之院外機構,則其授權方式有何優惠?

 A:  授權金以本院投資於該研究計畫之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得依授權技術佔該計畫之比重加權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專屬授權之院外機構,該院外機構先期出資至合作研發總研發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時,得免繳授權金。

二、非專屬授權之院外機構,該院外機構先期出資至合作總研發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予免繳授權金。

三、年度研發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研發計畫,授權金計算比例,得視授權內容比重及期間,以契約另訂定之。

詳見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要點」附表一、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收益分配表-院外合作機構先期出資有償授權收益及分配。


Q14.如何獲得產官學合作的相關表格?

A:  請至 技轉組網站 常用表單 下載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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