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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因本院事業廢水排放納入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實受《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所管理,不需申請排放許可證。

本室主要業務為定期採檢本院放流水質、不定期抽查外部廠商放流水質,確保水質符合標準,以通過臺北市衛工處之不定期稽核。

宣導事項:

  • 請全院業管單位協助督導並宣導各項工程不能將潤滑油、有機溶劑等傾倒至下水道。
  • 建議將「各項工程不可傾倒任何具污染性質之溶液於本院下水道,如潤滑油、機油、蠟水、有機溶劑等。」列入與外包廠商合約,並明訂相關罰則,業管單位亦須協助稽查外包廠商行為。
  • 請協助督導美食廣場廠商確實清洗水質處理設施(如:截油槽)。

 

污水管線或自來水管線等工程相關問題,請洽工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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