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核定
壹、 依據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民國112年 9月 12日簽定臺北榮民總醫院永續發展倡議書。
貳、 宗旨
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響應政府「 2050淨零排放」目標,持續創新進步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醫療,兼顧資源的高效率運用,減少對環境的影響,落實永續發展,特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參、 任務
一、 研議醫院永續發展之事項 ,撰寫永續發展報告書。
二、 落實環境保護 :精進節能減碳 、廢棄物管理 、綠色採購等各種舉措、 以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 。
三、 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病人隱私、創新醫療技術、提升醫療品質 、改善低收入或弱勢偏遠族群之醫療可及性、增加病人滿意度 。
四、 完善醫院治理 :健全員工職能發展 、降低醫療舞弊 、減少非必要醫療處置 、強化基礎建設以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健康危害衝擊。
五、 舉辦永續發展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六、 主事其他永續發展之相關事項。
肆、 組織及成員
一、 委員:本會置委員 17 至 23人,其中包含永續發展專家學者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 召集人:委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
三、 副召集人:委員其中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業管行政及督導醫務企管部之副院長擔任。
四、 執行秘書委員: 醫務企管部 主任、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品質管理中心主任執行秘書得聘任幹事數名,承辦會務。
五、 專業委員:10 至 15 名
六、 外聘委員:專家學者 2 名。
七、 因應永續發展委員會相關工作及業務推動需要設立「 環境永續 」、「 社會責任 」、「 醫院治理 」 三個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長由召集人指派辦理工作小組之各項會務。
伍、 開會
一、 召集: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開會時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二、 出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 決議:決議事項應決議:決議事項應由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四、 列席:與議案相關之專家學者或人員,得由召集人邀請其列席諮詢。
陸、 注意事項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柒、 任期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委員出缺時,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到原任期屆滿為止。滿為止。
捌、 實施及修正
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報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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