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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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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本院以豐沛之醫研資源、生物醫學科技人才(包含技術人員、研究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系統師等各方面的專技人才)、尖端科技設備及學術公信力,與院外機構共同合作研發的項目如下:

  1. 由院外機構出資,提出申請有關醫療、醫藥、生物技術與醫療資訊等的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本院以現有的研發成果、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及有形、無形資源進行合作研發。

  2. 由院外機構出資委託本院,以協助其進行臨床檢驗測試、統計分析、諮詢顧問及診斷試驗等計畫。

  3. 本院以現有軟、硬體技術與設備配合出資方式,委託院外機構提供技術、儀器、設備及環境等資源,以協助本院完成任務。

對院外機構而言,透過合作研發其最終效益包括:

  1. 節省尖端研究經費及基礎技術人員的人事成本支出。

  2. 避免先進硬體設備的重複購置。

  3. 享有豐沛臨床醫療資源與分攤投資風險的利基。

  4. 結合學術地位與公信力,可強化市場行銷的可信度。

  5. 針對具經濟效益的雛形成果技術再開發,可加速研發成果導入市場時段。

其最終效益不僅於此,還能藉助本院豐沛醫療資源、軟硬體設備、技術及公信力協助院外機構進行特定需求的委託服務,如臨床試驗、檢驗測試、技術諮詢、統計分析等,並取得具公信力的學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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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1. 院外機構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之公函,由受委託之計畫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依現況與可行性進行評估後,專案簽陳,加會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陳 院長核示後,得簽訂「合作意向書」,以做為雙方進一步合作計畫之基礎。
  2. 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為完成年度任務或因應未來研究發展目標,得檢陳單位需求及產官學合作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等相關資料,專案簽陳,並加會 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3. 經 院長核示「原則同意」之產官學合作計畫案,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負責、各業管單位配合與院外機構,進行研究計畫及契約合意,必要時得協請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專案陳核時,需檢附合約及計畫書等資料,經產官學管理會審查,若具臨床試驗之合作計畫,應送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再陳 院長核定後,辦理合作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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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若對上述內容若有任何疑問者,煩請電洽:

聯絡電話:(02)2875-7679

傳真電話:(02)2875-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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