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擁有豐沛的各種專業人力資源,加上累積豐富的臨床經驗與研發成果,將可提供院外機構針對醫藥品、醫療技術、醫療器材、醫療資訊、生物科技、工業及產品安全等各方面之專業醫療諮詢。
- 院外機構向本院提出申請合作之公函,由受委託之計畫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依現況與可行性進行評估後,專案簽陳,加會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陳 院長核示後,得簽訂「合作意向書」,以做為雙方進一步合作計畫之基礎。
- 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為完成年度任務或因應未來研究發展目標,得檢陳單位需求及產官學合作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等相關資料,專案簽陳,並加會 技轉組、主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 經 院長核示「原則同意」之產官學合作計畫案,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負責、各業管單位配合與院外機構,進行研究計畫及契約合意,必要時得協請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專案陳核時,需檢附合約及計畫書等資料,經產官學管理會審查,若具臨床試驗之合作計畫,應送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再陳 院長核定後辦理。
若對上述內容若有任何疑問者,煩請電洽:
聯絡電話:(02)2875-7679
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