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7月31日核定自1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1.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2.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 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3.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4.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5.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詳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
最後更新:2024/01/15 17: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