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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服務

 民眾服務

免繳部分負擔之身份與規定
身份 規定
重大傷病 符合重大傷病標準且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分娩 醫師評估認定 
福保健保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之保險對象(第五類保險對象)
榮民 無職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第六類第一目保險對象)
結核病 經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者至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醫療院所就醫者
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門診者
法定傳染病 醫師評估認定 
百歲人瑞 年滿100足歲之患者
全國三歲以下兒童 滿三足歲以下
台北市第3胎以上(6歲以下) 設籍北市持有「台北市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者
台北市兒童 設籍北市且其父母或監護人之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補助方式以中央方案優先適用 )

健保有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收費,未給付項目依本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相關資訊請參考『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收費標準.pdf』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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