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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診收費標準

住診收費標準

備註:

  1.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

  2.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3.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

  4. 健保住院部分負擔

(1)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

    指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及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由健保署每年調整公告之(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 30 日以內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健保署─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

 (2)可免除所有健保部分負擔對象

    勞保職業傷病/重大傷病/分娩/「榮」字健保/「福」字健保/3歲以下兒童/替代役役男/ 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國軍人員等等。

               【健保署─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

               【警政署─ 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專區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住院計價櫃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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