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
- 健保部分負擔
(1)部分負擔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明訂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本院僅代健保署收取部分負擔。
(2)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
指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及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由健保署每年調整公告之(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 30 日以內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住院計價櫃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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