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 掛號費優免對象
榮民暨遺眷家戶代表/第2類退除役官兵/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者/福保/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等等。
-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臺北榮民總醫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
- 可免除所有健保部分負擔對象
勞保職業傷病/重大傷病/分娩/「榮」字健保/「福」字健保/3歲以下兒童/替代役役男/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等等。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門、急診計價櫃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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