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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急診收費標準

備註:

  1.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

  2.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3. 掛號費優免對象

    榮民暨遺眷家戶代表/第2類退除役官兵/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者/福保/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等等。

    輔導會─就醫優惠與補助

    警政署─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專區

  4.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臺北榮民總醫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

  5. 可免除所有健保部分負擔對象

    勞保職業傷病/重大傷病/分娩/「榮」字健保/「福」字健保/3歲以下兒童/替代役役男/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等等。

    健保署─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門、急診計價櫃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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