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本收費標準係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臺北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等訂定之。
- 不具健保身分
是指一般民眾或具健保身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 掛號費優免對象
榮民暨遺眷家戶代表/第2類退除役官兵/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者/福保/國軍人員/警消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等等。
-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列入給付範圍之項目。【臺北榮民總醫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
- 健保部分負擔
部分負擔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明訂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本院僅代健保署收取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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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1)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2)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3)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4)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5)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以上收費標準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辦理退費請持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門、急診計價櫃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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