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臨床研究受試者之安全、權益與福祉,在「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督導下,設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透過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合作,整合「醫研部臨床試驗科」、「臨床試驗藥局」等單位,提升對全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之保護與臨床試驗品質。
本院於2017年3月通過美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協會(Association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Programs, AAHRPP)評鑑。2020年3月同樣以Full Accreditation的成績通過第二次AAHRPP評鑑。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 設置辦法
壹、目的:
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訂定本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計畫,並監督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設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保障臨床研究受試者的安全、權益與福祉,提升臨床試驗品質 。
貳、定名
委員會定名為「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Advisory Committee,簡稱 HRPAC。
參、任務:
本會是「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的指導單位,任務包含:
一、規劃「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相關策略、規章與作業程序。
二、督導「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
三、提升「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品質。
四、接受「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相關事項之建議與諮詢。
肆、組織:
本會設置委員七人,院長為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院長聘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40%。
伍、任期:
委員之任期為兩年,續聘得連任之。
陸、廢止及修訂程序:
院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備查,修改時亦同。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 設置辦法
壹、目的:
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臨床研究受試者之安全、權益與福祉,在「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督導下,設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透過與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合作,整合「醫研部臨床試驗科」、「臨床試驗藥局」等單位,提升對全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之保護與臨床試驗品質。
貳、定名:
本中心定名為「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英文為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Center,簡稱 HRPC。
參、任務:
一、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方針與策略之規劃。
二、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業務之統合、協調、管理與監督,包括:
(一)監督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行政作業,以及研究人員之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相關業務。
(二)監督研究合約之審查。
(三)監督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之教育訓練。
三、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業務之稽核與品質改善。
四、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之會務運作。
五、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國際評鑑之策劃。
六、受理人體研究之受試者、研究人員以及其他人士,對本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相關業務之諮詢、申訴或建議。
七、支援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諮詢委員會行政業務。
肆、組織: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聘任,任期二年,續聘得連任,負責統籌中心事務。另置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若干名,以及工作人員若干名,負責中心業務運作。
伍、保密原則:
本中心人員於聘任及業務執行時,須簽署保密與利益迴避切結書及辭任後仍須遵守該切結書。
陸、廢止及修訂程序:
院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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