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為重點整理,詳細規定及計分辦法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 及學校規定為準
* 法規下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law-1.pdf)
* 送審著作指引:【陽明大學醫學院教師新聘、升等送審指引】(guideline1120518.pdf)
* 掠奪性期刊聲明: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對「掠奪性期刊」議題之聲明 (連結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
一、一般規定
1. 送審之代表著作須為刊登於SCI/ SSCI雜誌之原始論著,不得以評論(Editorial)、綜論(review article)、病例報告(case report)、創新技術(如:How to do it等)送審。 (106.6院評會修訂)
2. 送審教授不得以在國外研究寫成之論文當作代表著作。
3. 送審未通過者﹐於下次送審時必須有新發表之代表著作一篇以上始得送審。
4. 教師自取得前一職級前之所有著作不可再送審(含送審過之著作及未送審之著作)
5. 作者所屬單位 (掛名) 規定(affiliation):
- 升等教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皆需掛有國立陽明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Title。(指:送審者姓名加註陽明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Title)
- 升等/新聘教師-教育部已發文,為維護主權,國內學者發表在國際期刊的論文,必須掛名「Taiwan」或「R.O.C.」,如果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也無法用於求職、升等、計畫申請。
6. 下列著作不列入計分:
- 技術報告或DNA、RNA及amino acid序列登錄,均不計分。
- 碩、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科普性、評論他人或自己論文、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見或疑問等而非發表自己研究成果數據之文章、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以及專書或其章節。
二、論文積分、篇數及採計規定
研究論文積分或篇數,達下列標準之一,得提出申請:
A、 標準一: (112.05.26院教評會修訂,刪除論文篇數折抵相關規定)
送審 |
送審著作 |
著作審歸類計分門檻 |
||
主要著作 |
參考著作 |
|||
篇數 |
送審人 |
採計上限 |
||
教授 |
必需列5篇 其中一篇:分類排名第1、或≦10%、或IF≧5 |
通訊或第一,且至少三篇為通訊作者 |
7篇 |
>= 500 |
副教授 |
必需列4篇 |
通訊或第一,且至少兩篇為第一作者 |
6篇 |
>= 400 |
助理 |
必需列3篇 (以博士學位送審者含學位論文及其相關著作) |
第一作者 |
5篇 |
>= 300 |
講師 |
必需列2篇 學位審者其中一篇為學位論文 (若主論文雜誌分類排名<20%可只送1篇,但不可為equal contribution) |
第一作者 |
4篇 |
未限 |
i. 著作年限:
- 主要著作須為5年內,參考著作須為6年內;且需為取得前一職級後之著作。
-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年限2年。
- 前述年限以送審職級之部定起聘日期往回推算。
送件時間 | 代表著作 (5年內) | 參考著作 (6年內) |
112年8月送件 (113年2月起聘) |
108年2月 (2019/2) 後 | 107年2月 (2018/2) 後 |
ii. 相同貢獻 (Equal Contribution) 規範:
- 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同列「Equal Contribution」者,可列入主要著作,惟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時,至少須為第二作者;主要著作相同貢獻之第一作者加通訊作者須小於等於4位 。
- 投稿日期105年2月1日(含)後之代表著作,Equal Contribution之篇數限制:
相同貢獻篇數規定 職級 篇數 學門排名限制 投稿日期 教授 2篇 P值≦20% 105年2月1日(含)後之主論文 副教授 2篇 助理教授 2篇 講師 1篇 - 計分需依相同貢獻人數乘以不同百分比。
- 參考者作相同貢獻篇數未限,計分需依相同貢獻人數乘以不同百分比。
B、標準二: (112.05.26院教評會修訂)
- 為鼓勵教師追求學術卓越,送審人發表之績優論文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標準二提出申請。
- 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等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依申請之職等,擇定送審前五年內,符合下列各級標準之最低篇數作為代表著作,其餘則列為參考著作。送審論文至多6篇送審。代表著作應與個人專長領域、授課科目、研究計畫相符,呈現一系列相關主題之持續性專門學術著作
- 各職級教師送審論文標準如下:
教授
(1) 送審代表著作門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 3篇SCI/SSCI排名20%以內(至少2篇無相同貢獻作者),且至少有2篇為通訊作者。
(2) 審查重點為代表著作在該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與卓越地位。
副教授
(1) 送審代表著作門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 2篇SCI/SSCI排名20%以內(無相同貢獻作者)。
(2) 審查重點為代表著作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提醒:1. 標準二之送審著作,無論 代表著作 或 參考著作,均需為五年內之原著論文
2. 僅送審 教授 或 副教授 適用
三、其他:
1. 代表著作不得曾由其他合著人 (包括相同貢獻作者) 以之為代表著作送審。
2. 代表著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3. 主論文合著者證明需繳交正本一份供查核,因故各合著者未能簽於同一頁時,請直接繳交各簽署之正本,請勿掃描/剪貼/合併/後製/傳真。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情形:
a.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b.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4.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註:學位審除外)
據此,教師升等副教授之代表作內容如屬於未曾送審之學位論文,送審人除應主動提出說明,並依校內規定程序經由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認定,該代表作與學位論文相較具有相當程度之創新及送審代表作與參考作達到升等副教授之學術水準。
5. 有關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依教育部104年5月29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號函,倘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時,如屬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以線上刊登日期認定;如僅以紙本出版無線上刊登機制,則以紙本正式出版日期認定。惟涉及教師送審著作之年限認定及採計,為維護教師權益,案內期刊論文線上刊登 (如屬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優認定。 (國立陽明大學陽人字第1040011489號函)
6. 著作計分辦法及權值請參考【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law-1.pdf)。依醫學院決議,“刊登雜誌” 之權值採基礎領域或臨床領域,是以送審單位所屬領域認定 (如:送審臨床學科,則計分一律採臨床領域權值),非以個別文章屬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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